当中国的出口商和银行遭遇拒付时,通过DOCDEX裁决解决纠纷,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有效途径。
《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ICCRULESFORDOCUMENTARY INSTRUMENTS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简称DOCDEX)可适用于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下的偿付、托收及见索即付保函等的纠纷,具有快速、经济、权威的特点。中国是信用证业务量最多的国家,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银行和贸易商有必要借此机制解决信用证拒付的纠纷。
在一案例中,[3]2013年5月,中国银行的客户R公司作为信用证受益人向中国银行提交两套信用证下的单据,出口商品为热轧钢卷,开证行均为越南S银行,信用证申请人均为越南T公司。其中:A套单据金额280多万美元,包括一套汇票、十套发票、十套提单、十套装箱单、十套装运通知和十套受益人证明;B套单据金额400多万美元,包括一套汇票、七套发票、七套提单、七套装箱单、七套装运通知和七套受益人证明。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拒付,其理由是:(1)A套单据中有“一套发票显示的船名与提单上显示的船名不符(提单上的船名为‘SHAN DONG HAIDA’,发票显示为‘SHAN DONG DA’)”;(2)B套单据中有“一套发票未显示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
经查业务档案,上述问题属实。其中,B套单据在受益人初次交单时,发票并未漏打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而是在中国银行发现其他不符点后,将单据退回受益人更改后产生的。由于七套单据属于套打性质,审单人员未发现其中一套发票原先正确的内容发生了遗漏。
从受益人处得知,因钢材价格下跌,申请人不愿承担损失,故拒付,而受益人也不接受其过分的减价要求。双方谈判无果。
鉴于两份信用证中的附加条款中均载明“Any minor typingmistake which will not affect quality,quantity,price,value and expiry date and shipment date shall be acceptable(任何小的打字错误只要不影响质量、数量、单价、金额、有效期和装运期均可接受)”,中国银行首先据此对开证行的拒付进行了反驳。开证行立即回复:“A套单据,‘HAI’的缺漏不能认为是打字错误,单据间存在不符”;“B套单据,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须显示信用证号码和日期,发票没有满足该要求”。开证行在回电当日将单据退寄中国银行。
基于开证行的强硬态度,中国银行积极寻求更为有力的论据支持,即参考国际商会在以往案例咨询中的意见。国际商会R698意见分析和结论为:打字错误但能够通过与其他单据一起解读的,不视为不符点。R289和R635的分析和结论为:信用证条款要求单据显示信用证号码,只是为将单据归入信用证项下,因此,若开证行已将收到的单据归入相应的信用证项下,单据缺少信用证号码甚至引用错误的信用证号码都不足以构成不符点。
据此,中国银行向开证行发电,要求其参见国际商会的上述意见并指出:“A套单据,除一套发票外,其他所有单据都显示了正确的船名,该套发票中错打的船名可以从其他单据中的相应信息补充获得,不会引起任何歧义;B套单据,一套发票缺少信用证号码并不影响开证行对整套单据的处理。”
对于中国银行的反驳,开证行坚持以单据之间存在矛盾、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要求为由拒绝接受。2013年7月,受益人与中国银行共同商议后,决定联合向国际商会发起DOCDEX裁决申请。
根据DOCDEX规则,受益人与中国银行作为发起人,向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专家中心寄送了DOCDEX裁决申请。申请中,发起人详细叙述了事件经过以及观点,并依据规定提交了信用证、全套单据、银行间来往函电等资料的复印件。发起人提交DOCDEX裁决后,开证行作为答辩人也在规定时间向国际商会提交了答辩意见。
2013年10月,国际商会作出DOCDEX裁决,专家给出完全一致的结论,即“两票信用证单据拒付均不成立,开证行应承付”。
国际商会首先阐明:ISBP681和ISBP745中允许的“拼写或打字错误”并不适用于数据或信息缺漏,因此,未显示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船名中部分内容的缺漏都不属于“拼写或打字错误”。
对于A套单据,国际商会指出:
“提交的十套单据包括十套发票、十套提单和十套装运通知,除一套发票船名有缺漏外,其他都显示了正确的船名;从提交单据的整体看,货物装到提单所显示的同一条船上;依UCP600第14(d)条,单据中的信息,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及ISBP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信息、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信息等一致,但不得矛盾;其中,一套发票中船名字母‘HAI’的缺漏不会引起混淆,从单据整体看有足够的信息可反映信用证的要求。”
从国际商会对A套单据的分析看,发起人关于单据整体性的观点得到国际商会的认可,且从理论依据看,UCP600第14(d)条的阐述也是对这一观点的有力支持。
对于B套单据,国际商会指出:
“国际商会R289意见已说明在铁路运单上显示信用证号码这一要求的目的仅仅是在单据误寄时便于查询,既然开证行已经收到这些单据,故缺少这一参考号码就其本身而言,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单据的效用,似乎无关紧要,不足以构成有效拒付理由。关于信用证的号码,ICC曾多次声明不赞成这种做法,特别是在涉及运输单据的情况下;国际商会R578意见重申上述观点;国际商会R635意见再次强调上述观点;国际商会质询TA774的意见中,也引用了R578的意见;依上述意见,国际商会认为,单据中缺少信用证号码不构成拒付的理由;唯一的例外是:若国家或海关规定在一些单据上显示信用证号码,则以上的观点将不适用。”
从国际商会对B套单据的分析看,发起人对国际商会以往意见的引用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被国际商会完全采纳,并引领了最终结论的得出。(www.daowen.com)
A套单据的处理:收到DOCDEX裁决后,中国银行向开证行发报:“DOCDEX已出具裁决,不符点不成立,开证行必须承付。请通知你行地址及联系人以便我行重新寄单。”
开证行回电:“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依据UCP600和国际惯例解决问题。考虑双方银行的合作关系,同意你行重新寄单。”之后,开证行在收单后立即办理了付款。至此,A套单据在中国银行顺利结案。
B套单据的处理:在向国际商会发起DOCDEX裁决申请期间,受益人出于商品市场价格、仓储费用等因素的考虑,转卖了B套单据项下的货物。在收到DOCDEX裁决后,中国银行应受益人的要求向开证行发报:“DOCDEX已出具裁决,不符点不成立,开证行必须承付。因为你行的无理拒付,你行应承担相应的货物价值损失、相关费用以及DOCDEX裁决的相关费用。”开证行回电:“1.我行对DOCDEX裁决有异议并已向DOCDEX提出;2.考虑双方银行的合作关系,在申请人仍不接受单据的情况下,我行已就A套单据办理了付款;3.从申请人处得知,B套单据在未预先通知我行、未征得我行同意的情况下已转卖,这表明受益人已接受我行的退单,由此引起的货物价值损失不应由我行承担;4.受益人发起的DOCDEX费用及其他相关服务费用也不应由我行承担。”
中国银行回电:“1.依DOCDEX的裁决,你行的拒付不成立;2.很高兴看到你行已就A套单据办理了付款,但并未支付由于你行迟付而产生的利息;3.受益人为避免进一步的损失而处理货物完全是由于你行的无理拒付和退单引起的,我方没有义务通知或预先征得你行同意;4.在发起DOCDEX申请前已通知你行,因为无理拒付引起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应由你行负担;5.你行理应支付相应损失及费用,否则,受益人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开证行继续回电:“1.DOCDEX的裁决对我行并无约束力;2.DOCDEX的申请由谁发起,相关费用就应由谁承担;3.UCP600规定,开证行偿付指定行以收到相符单据为前提。我行愿意以积极的态度解决相关纠纷,但因为货物已经转卖,付款应在信用证之外解决。”
因受益人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受益人表示将通过保险公司出面解决后续问题。至此,B套单据也在中国银行结案。
该案为银行和企业利用DOCDEX的裁决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借鉴和经验。
第一,应重视DOCDEX裁决机制在解决结算纠纷中的作用。从本案看,发起人通过DOCDEX的裁决,较快地解决了在信用证下与开证行久拖不决的业务纠纷,特别是A套单据顺利收汇,DOCDEX裁决起到关键作用。因此,通过DOCDEX裁决解决纠纷应是值得借鉴的有效途径。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充分利用DOCDEX允许多方发起申请的规则。本案中,作为信用证指定行的中国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共同发起申请。这一模式的好处是,银行可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所掌握的相关业务证据,帮助企业进行解释说明。
2.借助DOCDEX允许多个问题合并提交规则降低裁决成本。本案中,若两笔信用证分别提交,则需要支付两笔标准费用;而合并提交申请,在申请中列出多个问题,可降低费用支出。
3.引用国际商会意见。在DOCDEX申请书中,若国际商会的意见中出现过类似案情,则对申请方有利的分析和结论应最大限度地加以引用。国际商会不会频繁变更以往的意见,在申请中引用有利的意见和结论将使裁决向有利自己的方向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尽管DOCDEX自1997年就已开始实施,但迄今为止,其独特解决机制并未引起中国业界的足够重视。实际上,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相比,DOCDEX规则的优势非常明显。
(1)一是高效率。根据规则,答辩或补充文件提交到专家中心的时间及专家小组审理的时间均有严格限制。从本案看,7月份发起人提出申请,到10月国际商会作出最终裁决,间隔不到90天。与动辄几年的司法程序耗时相比,DOCDEX高效率的特点非常突出。
(2)二是低成本。依DOCDEX最新费率标准,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争议标准费用为5 000美元,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争议标准费用为10 000美元。与高昂的司法诉讼成本相比,其低成本优势明显。
(3)三是权威性。尽管该规则明确规定“除非另有约定,DOCDEX的裁决对各方当事人无约束力”,但国际商会作为最具专业性权威的机构,其意见对当事人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即使裁决不能最终解决争议,但在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仍可被司法或仲裁机构采纳,继而影响最终判决或仲裁结果。
第二,应重视海外联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作用。本案中,中国银行胡志明市分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不但多次派员赴开证行进行交涉,还牵头组织召开多方电话会议,为纠纷最终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银行强大的海外机构网络是其开展国际业务、拓展海外市场的重要依托。海内外联动不仅体现在跨境业务中,且在与海外业务纠纷处理中也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也是中国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中所独有的并应充分加以利用的地位和优势。此外,作为中国银行界最具国际化特色的银行,中国银行在对外业务中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也是促成开证行接受DOCDEX的裁决而付款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三,应重视出口信保在信用证风险防范方面的作用。从银行角度看,本案比较遗憾之处是,受益人对B套单据项下货物进行了转卖,致使中国银行无法直接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下履行全额付款责任。但因受益人风险防范措施得当,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仍投保了出口信用险,因此,在DOCDEX裁决无法履行后,受益人还可通过中国信保得到补偿。
当前,世界政治和经济局势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因素相互交织,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必须充分认识可能面临的风险。即使是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企业也应考虑进口国信用状况、开证行资信等因素,避免由于国家动乱、开证行破产、恶意拒付等原因带来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无疑是规避上述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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