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信用证提单记载不符引发的争议

信用证提单记载不符引发的争议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益人依三份信用证提交相应的单据,寄单行S银行将单据递交给开证行。经审核单据后,开证行认为提单等单据存在不符点,其未构成相符交单,拒绝承付。第一个不符点为,在三份信用证下,开证行均提出提单中显示的“卸货港”与信用证44F规定不符。该单据构成不符。第四个不符点为,第二份信用证下,开证行提出合同号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信用证提单记载不符引发的争议

信用证中,开证行V银行开立了三份凭开证行承付的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依三份信用证提交相应的单据,寄单行S银行将单据递交给开证行。经审核单据后,开证行认为提单等单据存在不符点,其未构成相符交单,拒绝承付。双方各自主张如下。

第一个不符点为,在三份信用证下,开证行均提出提单中显示的“卸货港”与信用证44F规定不符。其中,第一份信用证下的不符点为,信用证规定卸货港“Tallinn Port,Estonia”,但提交的提单中仅显示“Tallinn”。第二份和第三份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St,Petersburg,Russia”,但在提交的提单中,卸货港显示为“St,Petersburg,Ru”。

寄单行S银行回复称,第一份信用证下,信用证中规定卸货港为“Tallinn Port,Estonia”,而提单显示卸货港为“Tallinn”,未提及国家名称并不构成提单不符。第二份和第三份信用证下,信用证规定卸货港为“St,Petersburg,Russia”,但提单中显示为“St,Petersburg,Ru”,国家名称的缩写并不使其构成提单不符。

开证行反驳,依UCP600第20条第1款第iii项,提单必须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卸货港。因此,卸货港应严格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即“Tallinn Port,Estonia”。提单中显示的“Tallinn”既是城市名称也是港口名称且遗漏了国家名称,此为不符点。UCP600和ISBP并未允许使用代码或简写形式以代替全称显示卸货港信息。国家名称应表述为“Russia”或“Russia Federation”。缩略语“Ru”并非“Russia”的国际通用的国家代码或简写形式。该单据构成不符。

第二个不符点为,在三份信用证下,开证行也均提出商业发票装箱单上显示的封条号与提单中的封条号不符。其中,第一份信用证下,提单中显示的封条号为903236与903233,而发票和装箱单的封条号为MSC903236与MSC903233。第二份信用证下,提单中显示的封条号为9072496与9072464,而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的封条号为APL9072496与APL9072464。第三份信用证下,提单中显示的封条号为9105045与9105028,而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的封条号为APL9105045与APL9105028。

寄单行S银行回复称,提单中封条号未显示前缀“MSC”及“APL”,这是运输公司名称的缩写形式。前缀“MSC”及“APL”在商业发票和装箱单中均有提及。ISBP681第35条规定额外的信息并不构成不符点。

开证行反驳,提单中显示的封条号仅为数字而无前缀“MSC”及“APL”。而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的封条号既显示了数字,也显示了前缀。开证行认为,封条号所包含的所有字母和数字都构成封条号的一部分,因此,认定为提单与商业发票和装箱单中的信息相矛盾。若商业发票和装箱单显示有关封条号的信息,应将这些信息记录在提单中以便开证行基于其表面审核认定其与提单不产生冲突。就其表面审核单据而言,开证行在没有额外调查和解释的情况下,无法得出带有前缀的封条号(如MSC903236)与不带有前缀的封条号(如903236)所指为同一事项。此为不符点。

第三个不符点为,在三份信用证下,开证行提出原产地证明中签发人不符。三份信用证均规定原产地证明必须由受益人“ABC LTD,INTERNATIONAL BUSINESS”签发。但提交的原产地证明显示由“ABC LTD”签发和盖章。

寄单行S银行回复称,原产地证明中所显示的公司名称和地址表述正确。在原产地证明中的“出口商名称”一栏,名称“International Business”存在。该证明已正确地由ABC LTD公司签署。

开证行反驳,信用证第46A(单据要求)规定“由受益人签发的原产地证明”,MT700第59中所显示的受益人名称为“ABC LTD,INTERNATIONAL BUSINESS”。原产地证明仅显示由ABC LTD签署和盖章。当审核原产地证明时,开证行无法就其表面来决定且不应去调查以确定信用证中所规定的受益人与原产地证明显示的是同一家公司或两家不同的公司。依UCP600第14条第1款,指定银行、保兑行(若有)和开证行必须审核交单,以确定单据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UCP600第34条也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名称“ABC LTD,INTERNATIONAL BUSINESS”和“ABC LTD”,就单据上下文及其表面而言,属于两家不同的公司,因此,原产地证明存在不符点。

第四个不符点为,第二份信用证下,开证行提出合同号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商业发票中显示了两次合同号且各有不同。在货物描述中,其为0404044401;但与货物原产国结合在一起,显示为:“货物原产国×××(国家名称),合同号04040044401,签发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寄单行S银行回复称,该不符点并未说明哪份单据中构成不符点。发票关于货物描述中的合同号和日期均与信用证相符。发票中曾提及合同号为04040044401,与信用证所规定的0404044401相矛盾。

开证行反驳,信用证第45A(货物描述)规定合同号为0404044401并在商业发票中显示货物原产国和合同号(“商业发票包含实际出运货物的全值,并由受益人签署显示货物原产国、合同号和信用证号”)。但在提交的商业发票中,合同号出现两次且各有不同。在货物描述中为0404044401(与信用证一致),但与原产国一起显示时合同号与信用证中不一致,显示为:“原产国×××(国家名称),合同号04040044401,签发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依UCP600第14条第4款,单据中的信息不应与信用证相矛盾。若信用证中规定了合同号并在商业发票中不止一次提及,则应依信用证条款来表述,不应显示不同的信息。此为不符点。

第五个不符点为,第二份信用证下,开证行提出通知方地址与信用证不符。信用证规定的通知方地址表述为“St.Petersburg,Russia”,但提单中所显示的通知方地址为“At.Petersburg,Russia”。

寄单行S银行回复称,信用证规定的通知方地址表述为“St.Petersburg,Russia”,而提单中则显示地址为“At.Petersburg,Russia”。这是一个拼写错误但并不构成对信用证条件的实质性更改,因此,不应认定为不符点。(www.daowen.com)

开证行反驳,显示地址时,有关通知方的信息为重要部分。信用证未规定错误拼写可接受。因此,通知方的地址应依信用证规定“St.Petersburg,Russia”来表述。而在提单中,通知方的地址显示为“At.Petersburg,Russia”,这使得开证行无法确认城市名称。此单据构成不符。

第六个不符点为,第三份信用证下,开证行提出信用证规定提交DHL快递收据并显示一份正本商业发票和一份正本提单传送给收货人(Company T.H.DEF),而DHL快递收据显示该套正本商业发票和正本提单发送给CJSC DEF。

寄单行S银行回复称,DHL快递收据显示了发送给信用证所规定的准确地址,收货人为CJSC DEF。

开证行反驳,DHL快递收据,其功能是为了证明已将单据发送给信用证规定的收货人。依信用证条款,收货人为Company T.H.DEF,而提交的DHL快递收据显示单据发送给CJSC DEF。DHL快递收据中,收货人名称不同于信用证中规定的收货人名称。这一条件未满足,使得单据存在不符点。

寄单行S银行向国际商会咨询上述有争议的不符点的意见。

国际商会分析及结论如下。

关于第一个不符点,根据ICC意见TA.701中所作的分析,UCP和ISBP未对接货地、装货港、卸货港或收货地在列明城市时需表述国家名称,缺少国家名称不构成拒付的理由,即使信用证中列明上述词语。就第二份和第三份信用证而言,使用ISO国家代码RU而非Russia并不导致内容冲突,故不存在不符点,开证行需承付。

关于第二个不符点,封条号是签发提单的运输公司,即MSC或APL。UCP600第14条第4款“单据中的信息,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联系进行阅读时,无需与该单据的信息、任何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规定完全相同,但不得矛盾”。就所提交的单据上下文看,有关提单记载的封条号的信息不一致,但并不与号码本身相冲突。商业发票和装箱单中,在封条号前插入MSC或APL,不应认定构成拒付的理由,开证行需承付。

关于第三个不符点,受益人的名称是ABC LTD。INTERNATIONAL BUSINESS是公司名称的一分离部分,并非名称的必要组成部分,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ABC LTD签署,故不存在不符点,开证行需承付。

关于第四个不符点,商业发票中两次提及合同号,一次不正确(多了一个0)。合同号在货物描述栏的表述正确。

UCP600第14条第4款“单据中的信息,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联系进行阅读时,无需与该单据的信息、任何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规定完全相同,但不得矛盾”。ISBP681第25条规定:若拼写及/或打印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

就该不符点的上下文而言,很明显是打印错误。然而,合同号额外插入是不正确的,从商业发票的上下文来看,信息应正确表示且对合同号的第二次引用是多余的。但单据相符,开证行需承付。

关于第五个不符点,有关UCP600第14条第j款的适用性的争议已在ICC意见TA.696中提及,其分析中指出,第14条第j款的前半句表明,当受益人或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单据中时,允许有一定的差异及与信用证中所载明的地址相同或属同一国家之内的其他地址。后半句则指出,当申请人的地址和通信联系细节作为收货人或通知方的细节出现在第19、20、21、22、23、24或25条所规定的运输单据中时,它们必须与信用证中所规定的相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完全一致而是仅指不能与信用证规定相冲突。

在该案的争议中,毫无疑问,地址与信用证中所规定的不完全相同,但基本一样。ISBP681第25条可适用于此。因此,不存在不符点,开证行需承付。

关于第六个不符点,信用证要求一份正本商业发票和一份正本提单传送给具名收货人。单据传送的地址正确,但快递收据中显示的公司名称却不是该具名收货人,故快递收据存在不符点,构成不符的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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