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解决信用证项下发票争议的方法

解决信用证项下发票争议的方法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银行常以发票存在不符点为由拒付。国际商会认为,信用证要求“已签字的商业发票,正本和副本”,依ISBP,“副本”被理解为“非正本”。但开证行并未作出接受该单据的准备。受益人认为,货物描述是依信用证和UCP600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填写的。信用证要求品质证书鉴定机器是使用最好的材料制造的。UCP600第18条第3款及第14条第5款的要求非常明确,即发票等单据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内容相符。

解决信用证项下发票争议的方法

发票是卖方向买方收款的发货清单,是缮制各种单据的中心单据,也是信用证下的最主要单据之一。其制单质量的要求很高。银行常以发票存在不符点为由拒付。对此,国际商会予以澄清并给出结论。其裁决或咨询案例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争议简介-1

某信用证规定(节选):

46A/Documents Required

+已签字的商业发票:正本(ORIGINAL)和副本(COPY)

……

受益人将单据提交至开证行:

发票号100301,一份正本,一份影印本(Photocopy)

……

开证行对发票提出不符点:

提交了发票的影印本(Photocopy)而非副本(Copy,复印件)。

开证行的观点是基于以下理由:UCP600第17(d)条规定,“若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副本,无论提交正本还是副本都是允许的”。我们认为,提交影印本不符合信用证关于单据的规定。

受益人声明反对开证行的观点:依银行实务,单据的影印本被视为单据副本。

国际商会认为,信用证要求“已签字的商业发票,正本和副本”,依ISBP,“副本”被理解为“非正本”。国际商会发布于1999年7月12日的“根据UCP500第20(b)条决定‘正本’单据”(涉及受UCP600约束的信用证)规定:“银行将任何看起来是另一个单据影印本的单据视为非正本单据。”除非信用证规定副本类型不可接受,任何类型的副本(非正本)均可接受,包括“影印本”。因此,不符点无效。

争议简介-2

某信用证规定(节选):

45A/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1.液压钻机ABI 12/14300

……

46A/Documents Required

+发票——1正本1副本,……

+品质证书——1正本,……

……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显示货物描述为“二手(Second-hand)液压钻机ABI 12/14300”。

单据递送至保兑行。保兑行拒受单据。保兑行声明:“发票、装箱单及品质证书显示‘交付的是二手液压钻机’,这不符合信用证条款。”

受益人不同意不符点,授权保兑行联系开证行接受单据。但开证行并未作出接受该单据的准备。受益人认为,货物描述是依信用证和UCP600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填写的。信用证关于货物描述的规定并未要求装运全新的机器。因此,我们相信措辞“二手”只是一个附加说明,并不与UCP600第18条或ISBP的规定相矛盾。信用证要求品质证书鉴定机器是使用最好的材料制造的。

但保兑行和开证行坚称措辞“二手”已更改了信用证最初规定的货物描述。

受益人提出:若国际商会能给出保兑行和开证行关于不符点的声明是否有效的意见,我们将不胜感激。

国际商会认为,UCP600第18条第3款规定:“商业发票中,货物、服务或行为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内容相符。”第14条第5款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行为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

UCP600第18条第3款及第14条第5款的要求非常明确,即发票等单据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内容相符。添加的措辞“二手”不是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一部分,且措辞“二手”表明货物是不同的种类和等级,这不是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因发票中的货物描述不符合信用证,增加的措辞“二手”可以成为拒受单据的理由。因此,不符点有效。

争议简介-3(www.daowen.com)

某信用证规定(节选):

32B/Currency Code,Amount

51 003.00欧元

39A/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

(+/-)02/02

45A/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ABC喷雾100毫升,依形式发票No.123,DAP(交货地点)

46A/Documents Required

+已签字的开具给(申请人名称和地址)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

受益人提交的发票中,货物描述显示:ABC喷雾100毫升,依形式发票No.123,数量27 181件,价格/件1.874欧元,总价50 937欧元(数量27 181件×1.874=50 937),DAP(交货地点)。

开证行依据以下不符点拒受上述单据:

发票显示乘法:数量27 181件×1.874=50 937,而非50 937.194。

受益人认为不符点不成立。认为两数据的区别仅是四舍五入,并非违反信用证(信用证不包括取整的规定)、UCP600或ISBP的规范。请开证银行关注ISBP的相关规定,考虑到被引用的乘法是一个详细的数学计算,因此其受此约束。受益人还表示,即使这样的乘法不被认为是“详细的”,也未在信用证或UCP或ISBP中找到有任何规定指出,公式“数量×单位价格=总金额”是唯一的标准,使开证行的注意力集中在50 937(总额)÷27 181(数量)=1.873 992 86(单价)可进一位为1.874(发票显示的价格)这一事实。

关于该问题,受益人向国际商会咨询:开证行拒受单据的理由是否有根据?请考虑我们的上述论证。

国际商会认为,ISBP745A22规定:“若提交的单据显示了数学计算,银行仅在其总数(量)上,如总金额、总数量、重量或包装数量确定不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的单据冲突。”

拒付通知意指50 937.194欧元应是正确的发票金额。当计算到两位小数时,发票中使用欧元显示的金额计算到小数点后三位是不合理的。从50 937.19欧元再舍到发票金额50 937.00欧元是可接受的。正如上文所述,银行只负责将总数(量)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核对。还应注意的是,使用单位价格乘以数量并不是进行数学计算以确保数据正确性的唯一的手段。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总金额除以数量可能会得出一个经审核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价(50 937÷27 181=1.873 992 86)。这样计算的结果是1.873 992 86,若被进位为1.874则是发票中规定的单价。因此,发票可接受。

争议简介-4

某信用证规定(节选):

45A/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按2008/1号和2008/2号(日期2008年1月1日)形式发票记载的1 000米面料

43P/Partial Shipments

允许分批装运

46A/Documents Required

+商业发票

……

受益人装运后向开证行交单,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商业发票显示了两份形式发票的编号和日期,而其他单据仅显示了一份形式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受益人向国际商会咨询:上述不符点是否合理?

针对受益人的咨询,国际商会指出:该案的商业发票反映了UCP600第18条第3款所要求的货物描述。其他规定的单据中仅提及一份形式发票的编号和日期。这些信息在其他规定的单据中并不相同,但符合第18条第3款要求的范围,以及在两份形式发票上,货物描述即“面料”相同的事实,在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上只显示一份形式发票编号和日期并不矛盾。从受益人的角度看,他们最好在商业发票上清楚表明,其他单据相关货物描述只与其中一份形式发票有关,从而避免这里遇到的情况。国际商会认为,不符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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