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银行拒付赔偿未果,无效裁决引热议

银行拒付赔偿未果,无效裁决引热议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使受益人有机会或可能修改单据的不符点以获得信用证下的款项,UCP600第16条严格规范了银行拒受不符单据的操作程序,否则,银行的拒付无效,必须予以承付或偿付。国际商会的下列裁决案例提供了借鉴。H银行基于开证行在拒付通知中提出的不符点及随后的进一步论证,向国际商会提出裁决请求。涉案提交的发票使用受益人的信笺出具并由受益人签字,符合正本单据要求。涉案信用证条款没有明确对UCP600第17条的适用予以修改。

银行拒付赔偿未果,无效裁决引热议

为了使受益人有机会或可能修改单据的不符点以获得信用证下的款项,UCP600第16条严格规范了银行拒受不符单据的操作程序,否则,银行的拒付无效,必须予以承付或偿付。国际商会的下列裁决案例提供了借鉴。该案例涉及多达十几项信用证惯例条文、多种单证及贸易实务的多项条款。国际商会裁决案的启示是:银行必须严格遵守拒付的操作程序;贸易商必须严格制单,以免授人以柄。[2]

在该案中,开证行开出金额为11 440 000.00美元的跟单信用证,允许10%溢短装。之后,金额改为9 300 000.00美元,不允许超支但允许10%短支及允许分批装运。该证修改后在H银行承付(兑付),汇票受票人(Drawee,付款人)为H银行,票期为承付日后180天。到期之后,H银行向开证行交单,要求偿付,但开证行拒付并通知了7个不符点。

开证行使用SWIFTMT734格式发出拒付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77J(Discrepancies,不符点):在你行寄来的单据中,我行发现如下不符点。

(1)2.00MM×1 230MM尺寸项下的货物数量出现超过10%的短装,与信用证45A不符。

(2)商业发票未标注“正本”和“副本”,与信用证46A第2条不符。

(3)工厂检验证明中,钢材等级与信用证46A第4条不符。

(4)显示的“CU-0.08PCTMAX”与信用证46A第4条不符。

(5)装箱单中,钢材等级与信用证46A第7条不符。

(6)产地证未显示收货人为开证行,与信用证46A第6条不符。

(7)46A第5条要求提交的“受益人声明”未随正本单据提交。

77B(Disposal of Documents,单据处理):我行对单据予以拒付。单据代为保存,你行应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

交单银行(H银行)不同意开证行所述的不符点,坚持自己的抗辩理由且敦促开证行确认到期偿付;同时告知开证行,若再不确认偿付,将采取法律行动。此后,开证行将单据退给H银行。

H银行基于开证行在拒付通知中提出的不符点及随后的进一步论证,向国际商会提出裁决请求。H银行的交单是否为相符的交单?开证行的拒付通知是否为有效的通知?

国际商会的结论如下:

(1)除工厂检验证明上显示的有关CU的内容(CU-0.08PCT MAX)之外,开证行在拒付通知中所表述的其他内容及在其后阐述的不符点所涉及的单据都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2)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在形式和事实上均无效:①未依UCP600第16(c)条规定明确表明单据如何处置;②不符点的表述也不够明确具体,即不符合UCP600第16(c)(ii)条的规定,依UCP600第16(f)条,开证行无权宣称交单不符,开证行须承担对H银行的偿付责任。

就上述不符点而言,该案涉及以下问题。

关于不符点(1):2.00MM×1 230MM尺寸下的货物数量出现了超过10%的短装,与信用证的45A不符。

信用证要求2.00MM×1 230MM尺寸下出运货物500公吨。依发票记载,实际出运405.06公吨。信用证允许货物短装不超过10%(注:允许不低于450公吨),而信用证允许分批出运。既然允许分批出运,其中某一尺寸下的分批出运也应允许。因此,该不符点不成立。

关于不符点(2):商业发票未标注“正本”和“副本”,与信用证46A第2条不符。

信用证要求提交“经签字的商业发票,两份正本和三份副本……”。UCP600第17(c)条规定:“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将被视为正本,只要单据看似由出单人书写、打字、打孔或盖章;或单据看似在出单人的原始信笺上出具;或单据声明其为正本,除非该声明看似不适用于提交的单据。”

涉案提交的发票使用受益人的信笺出具并由受益人签字,符合正本单据要求。至于副本单据,UCP600或ISBP均未要求副本必须明确注明其为“副本”。银行应视非正本的单据皆为副本。

UCP600第17(d)条规定:“若信用证要求提示副本单据,则提示正本或副本均是允许的。”涉案信用证条款没有明确对UCP600第17条的适用予以修改。因此,该不符点无效。

关于不符点(3):工厂检验证明中,钢材等级与信用证46A第4条不符。

信用证46A第4条规定“工厂检验证明,两份正本两份副本”,并没有要求“钢材等级”显示在工厂检验证明中。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包含“钢材等级-SAE1006 acc to ASTMA 568/1998”。而该检验证明中显示的是“钢材等级SAE1006”。

依UCP600第14(e)条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单据中的货物描述、服务或行为(若有)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冲突的统称],未显示“acc to ASTMA 568/1998”并不构成信用证与工厂检验证明中的货物描述之间的矛盾。另外,不符点的表述也不完整、不明确,这也不符合UCP600第16(c)条(不符点必须明确、具体)的要求。基于上述分析,该不符点不成立。

关于不符点(4):显示的“CU-0.08PCTMAX”与信用证46A第4条不符。(www.daowen.com)

拒付通知未表明该不符点所涉及的单据且该不符点表述也不完整、明确,具体所指不清楚。

信用证46A第4条要求提交“工厂检验证明,两份正本和两份副本”,并未要求工厂检验证明中显示CU的百分比。CU的百分比是信用证45A货物描述中关于化学成分的部分内容。信用证中对化学成分的表述包括“…CU-0.08 PCT,N-70 PPM MAX…”,而工厂检验证明中对化学成分的表述包括“…CU-0.08%MAX,N-70 PPM MAX.…”。可以看出,工厂检验证明比信用证的要求,在“CU-0.08%”后多加了一个“MAX”(最大)。该不符点的表述意思并不明确。但根据开证行的MT799报文,估计开证行意图表示信用证及发票要求的“化学成分”与工厂检验证明中所显示的“化学成分”,两者相互矛盾。

如前所述,UCP600第14(e)条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单据中的货物描述、服务或行为(若有)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冲突的统称。”本案中,工厂检验证明中显示了货物描述。信用证中规定的化学成分内容非常具体,“MAX”一词多次用在化学术语之后。作为审单人员,可能在缺乏特定专业知识的情况下,认为多出的“MAX”一词应被视为与信用证和发票中的货物描述相矛盾。但这并不改变拒付通知不明确的事实。该不符点的表述没有表明其是针对哪个单据,并且表述也不完整、不明确。因此,依第16(c)条,该不符点无效。

关于不符点(5):装箱单中,钢材等级与信用证46A第7条不符。

信用证46A第7条规定“卷材装箱单明细中显示卷材的毛/净重,两正两副”,但并未要求在装箱单中显示“钢材等级”。而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为:“钢材等级-SAE 1006 acc to ASTM A 568/1998”。装箱单中显示的是“钢材等级-SAE 1006”。

依UCP600第14(e)条,未显示“acc to ASTM A 568/1998”并不构成信用证与装箱单货物描述之间的矛盾。而且,依第16(c)条,该不符点的表述也是不完整、不明确的,因而无效。基于上述分析,该不符点不成立。

关于不符点(6):产地证未显示收货人为开证行,与信用证46A第6条不符。

信用证46A第6条规定:“由商会出具的产地证,显示原产地为乌克兰,一份正本、两份副本。”之后修改为:“由工厂出具的产地证,显示原产地为哈萨克,一正两副。”

涉案产地证中显示收货人为“Towhom itmay concern”(致相关方)。信用证中并未要求产地证中的“收货人”栏必须填写某一方(开证行)。

UCP600第14(f)条规定:“若信用证要求提交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且未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或其信息内容,银行将接受该单据的提示,只要其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的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与第14(d)条相符。”可见,若信用证中并未要求产地证的“收货人”栏如何填写,则不能要求收货人必须显示为某一方(开证行)。

该案提单(B/L)显示收货人为开证行,开证行可能欲表达提单的收货人与产地证的收货人相互矛盾(尽管不符点未表述清楚)。但此处需特别注意,“To whom it may concern”与特定方名称(该案中为开证行)之间并不存在相互矛盾之处。该产地证也符合ISBP的要求。[ISBP745L5规定:若产地证显示了收货人的信息,则不应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但若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做成“凭指示”(To Order)、“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凭指定银行(或议付行)指示”或以“开证行为收货人”,则产地证可以将除受益人(注:卖方)之外的信用证中指名的任何实体作为收货人。]

可见,产地证显示的收货人信息,只要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不矛盾即可,而无需完全一致。实务中,产地证的收货人通常可填写:

1.不显示收货人,即留空或打上“***”;

2.显示中性收货人,如“To whom itmay concern”;

3.显示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

4.若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为以上五种收货人时,产地证中的收货人可显示为信用证中除卖方以外的任何指名人

基于上述分析,该不符点不成立。

关于不符点(7):46A第5条要求提交的“受益人声明”未随正本单据提交。

信用证的46A第5条规定:“受益人声明(Declaration)表明的货物质量、数量和包装须符合信用证要求,并须与销售合同(合同号和日期)和客户信息(客户信息号和日期)相符。”

该案中,依H银行陈述及随附的单据副本,H银行提交了一份受益人证明(Certificate)。该单据包含以下内容:“我方兹说明货物质量、数量和包装符合信用证要求,并与销售合同(合同号和日期)、形式发票(形式发票号和日期)和客户信息(客户信息号和日期)相符。”

H银行的交单面函上显示“受益人证明(Certificate)02”,开证行在退单面函上也显示“受益人证明02”。基于此,可认定受益人证明作为交单的一部分已被开证行收到。

ISBP745A39规定:“单据可使用信用证要求的名称或相似名称,或无名称。单据内容必须看起来符合所要求单据的功能。”如,若要求“装箱单”(Packing List),则名为“装箱单”(Packing List)、“装箱记录”(Packing Note)、“装箱和重量单”(Packing and Weight List)等或无名称的载有装箱细节的单据都可满足该要求。UCP600第14(f)条也有类似规定。

ISBP745P1规定:“若信用证要求提交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则应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标题且已签字,或带有反映所要求的证明类型的标题或无标题的单据,这样该单据通过包含信用证要求的信息及证明以实现其功能。”

基于上述惯例,可确定“受益人证明”(Certificate)与“受益人声明”(Declaration)类同。因涉案提交的“受益人证明”已满足信用证所要求的功能,该证明须视为符合“受益人声明”的要求而予以接受。

基于上述分析,该不符点不成立。

总之,本案中开证行的拒付通知未满足UCP600第16条的规定,即拒付通知有缺陷,是无效的拒付。因而,依第16(f)条,开证行无权宣称交单不符,必须承担偿付H银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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