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信用证审单的重要要素:单据与条款一致性

信用证审单的重要要素:单据与条款一致性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由于规范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UCP600对信用证的许多问题,包括单据的问题均有规定,因此,银行审单时判断单据是否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另一依据是,单据还必须与UCP600的规定相符。受益人所制作的单据必须与已完成的事实相符而不能完全照搬信用证的文句,否则,就是表面上不符信用证规定。

信用证审单的重要要素:单据与条款一致性

银行在审单时,通常应遵守以下两点基本准则

1.独立审核

信用证的特点和国际贸易惯例,银行审核单据必须遵守独立审核的准则,即审单与下列事项无关:作为信用证基础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货物、服务和(或)行为;审单以外的其他知识和信息。

2.表面相符

UCP600第14条规定,指定银行、保兑银行(若有)以及开证银行必须仅仅依据单据审核提示,以决定单据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的提示。

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解释。

(1)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证相符)。(www.daowen.com)

(2)单据必须符合国际惯例。由于规范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UCP600对信用证的许多问题,包括单据的问题均有规定,因此,银行审单时判断单据是否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另一依据是,单据还必须与UCP600的规定相符。

(3)单据必须与既成事实相符。受益人所制作的单据必须与已完成的事实相符而不能完全照搬信用证的文句,否则,就是表面上不符信用证规定。

(4)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单单相符)。各种单据的主要内容,如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包装、唛头等,必须在表面上相同或一致,不得相互矛盾。特别是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之间关于货物的主要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5)单据本身相符(单内相符)。UCP600第14条:单据中的信息,当联系信用证上下文、该单据本身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时,不必与该单据、任何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信息完全相同,但不得与其相冲突。

UCP600的审单标准是,即使在单证之间、单单之间和单内也不要求“完全等同”(Identical),仅要求“不得冲突或矛盾”(Must not conflict with)。这一变化体现了审单标准宽松化的趋势。当然,该款并不表明审单放弃了“相符”的基本原则。

此前,许多银行依据所谓“严格相符”的原则审单,导致大量的拒付,从而严重影响信用证业务的进行。UCP600和ISBP745的实施,无疑是拯救信用证业务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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