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备用信用证在非贸易交易中的应用更为广泛,现举几例加以论述。
1.招投标中可使用备用信用证。在各种项目招投标中,为保证投标人不撤回报价,中标后不拒绝签订合约,使投标人的投标对其具有约束力,招标人往往在招标说明书中规定,所有投标者必须同时缴纳一定的金额作为担保。此时,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保证金的缴纳可使用备用信用证。投标人首先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连同其投标书一起送给招标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若投标人撤回其报价或中标后拒不签约,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即可开立汇票,连同信用证规定的投标人的书面声明,请求开证行支付保证金。若投标人恪守诺言,未撤回报价,中标后及时同招标人按其报价签订了合同,备用信用证则备而不用,由招标人退回开证行注销,或因期限已过而失效。这种备用信用证一般都规定了一个银行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因为投标人的报价往往不是一个确定的金额而是一个滑动价格,此时,作为该价格一定百分比的保证金也就很难确定,可能会变得很大,银行为安全起见则规定最高责任限额。
2.履约担保时可使用备用信用证。履约担保是指合同一方为确保对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其合同义务,要求另一方缴纳一定金额作为履约的保证。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可通过备用信用证来办理。如在工程承包中,工程所有人为防止承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往往要求承包人缴纳承包价款的一定百分比金额作为保证。在此情形下,承包人可以不实际缴纳保证金,而开立以工程所有人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若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受益人即可根据备用信用证请求银行支付保证金;若未发生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备用信用证则失效。
3.资金融通担保时可使用备用信用证。在国际信贷中,贷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其贷款本息能如期收回。这种担保一般由借款人提供银行保函,但作为保函的代替,借款人可以申请银行开立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相当于担保债务金额的备用信用证,以此作为对贷款的担保。根据备用信用证,在借款人(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受益人(贷款人)可开立汇票并随附有关借款人违约(如到期不偿还本息)的声明,请求开证行按信用证规定支付约定的金额。(www.daowen.com)
4.押汇担保时可使用备用信用证。当中国企业在国外投资设厂、制造产品外销他国时,中国企业可能在第三国申请押汇,但由于在该第三国无法提供担保物品而不能获得当地银行押汇。此时,中国企业可以在中国,向其往来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以中国银行的信用,向该第三国押汇银行担保。若该押汇银行所垫付给中国企业的款项遭受损失,该银行则开立汇票,向中国开证银行要求偿付其垫款及有关损失。
此外,备用信用证还可以在支持公司发行商业票据或在长期证券市场上发行公司债券、分期付款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以及各种服务担保交易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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