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备用信用证主要不是应用于国际贸易中,但它在国际贸易中也发挥着一定作用。其与跟单信用证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1.预付货款时可使用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有时货源紧缺或卖方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买方须预付全部货款或部分货款。但买方最为担心的是,卖方是否按时供货及货物质量如何。为保证买方不因卖方违约而遭受损失,防止货、款两空,买方通常在贸易合同中约定,卖方向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作为保证。当然,卖方也为保证自身利益,在备用信用证中加列一个生效条款,即规定只有当卖方收到预付货款后,该备用信用证才能生效。若卖方未履行贸易合同,买方则可依备用信用证从开证行索回其预付货款;若卖方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则该备用信用证自动失效。
2.短距离货物运输时可使用备用信用证。若买卖双方所处两国距离较近,使用跟单信用证付款因银行审核单据和传递单据需要一定时间,从而可能出现单据(包括提单)晚于货物到达卸货港的现象。这样就会给收货人提货和承运人放货带来麻烦。于是,收货人提出,由卖方将一份正本提单邮寄给收货人,避免将单据先提示给银行审核再转给收货人而造成时间的耽误。为防止收货人收到提单提货后不付款,又便于承运人放货和收货人提货,卖方此时可要求买方在开立备用信用证后才能将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买方。
3.买卖合同订有违约金时可使用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但买方担心卖方违约,不按时交货、迟延交货或交货与合同不符。为此,买方一般会在买卖合同中订有违约金条款,若卖方违约,则需向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但是,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违约金不得具有惩罚性质。换言之,违约金的高低应与实际损害相当,若违约金明显超出实际损害,法院有权判定该条款无效。因此,当卖方违约时,买方不可能获得高于实际损害的违约金,只能就实际损害请求卖方赔偿。若使用备用信用证则可能解决这一问题。在买卖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开立备用信用证,其金额相当于违约金,这样可以不局限于损害赔偿金额而有可能超出实际损害的金额。这是因为备用信用证也具有独立性原则,即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银行不受基础合同约束,按备用信用证金额向买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www.daowen.com)
4.商业汇票付款时可使用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货款支付中,有时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发货后将有关商业单据和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或将所有单据(包括代表物权的提单)直接邮寄给买方要求付款。为防止买方不付款,此种情况下,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先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与货款相当金额的备用信用证。若买方按汇票金额付款,该备用信用证则备而不用;若买方不付款,则卖方可使用该备用信用证请求开证银行履行赔偿义务。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只要为防止对方不履行其义务均可使用备用信用证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