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备用信用证的演变历史

备用信用证的演变历史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国内外学者一般认为,备用信用证产生于美国。但这一做法在美国曾引起法律界和银行业的广泛争议,最终,备用信用证得到美国法律的认可。[1]实际上,备用信用证产生于美国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因此,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管理委员会于1977年肯定了一项关于备用信用证的解释规则的法律效力。中国于1996年9月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2条中,将备用信用证规定为中国对外担保的一种形式,承认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地位。

备用信用证的演变历史

目前,国内外学者一般认为,备用信用证产生于美国。1879年,美国联邦法律明文禁止美国银行为其客户提供担保。之后,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也都规定银行无权替其客户开立保函。为规避法律规定,美国的许多银行便采用备用信用证来取代担保。但这一做法在美国曾引起法律界和银行业的广泛争议,最终,备用信用证得到美国法律的认可。[1]

实际上,备用信用证产生于美国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1864年6月3日,美国《银行法》规定了银行必须经授权才能经营的业务范围。根据该法案,银行无权对他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出具保函是超越经营范围的一种越轨行为,因而是无效的,只有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才能经营担保业务。美国银行为了与外国同行竞争,开始借助于承兑汇票和签发具有担保作用的信用证等手段实现对其客户债务担保的目的,以此规避美国法律的上述禁止性规定。由于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与一定期限内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保证,依据信用证,在受益人提示符合要求的单据后,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或承兑其汇票。因此,美国银行向其客户的债务提供担保时,可不开立银行保函,而是依据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出相当于担保债务金额的信用证,同样达到银行提供担保的目的。于是,在美国的银行业务中就产生了一种不同于传统商业信用证的新型信用证。这种新型信用证只有当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即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开证银行才根据受益人(贷款人)的索赔要求,代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不能付款的赔偿责任。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履行还款义务,则该信用证自动失效。因此,这种信用证经常处于“备而不用”(Stand by)的状态,人们称这种信用证为“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etter of Credit)。美国银行的这种做法逐渐获得认可,且许多判例表明法院支持这种做法,对因此而产生的义务强制执行。第二,虽然备用信用证从产生时起,法律界和实务界对其存在合理性的争论从未停止过,但最终使其获得法律认可的决定性原因是,美国法律规定的银行不得提供担保的规则,其本质上是指银行不得提供从属性的担保。“Guarantee”一词在美国的含义主要是用于描述一种保证交易,“保证人”(Guarantor)仅负第二性责任,并且有权行使基础债务人的抗辩权。这样就使银行不至于被认定为故意规避法律,因为银行依备用信用证提供的担保不属于从属性担保而属于独立担保,银行的付款责任仅仅取决于信用证的条件以及受益人提示的单据,银行并不需依基础交易的效力决定是否付款。因此,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管理委员会于1977年肯定了一项关于备用信用证的解释规则的法律效力。该规则承认了银行充当独立担保人的权力并赋予这种独立担保法律效力。(www.daowen.com)

备用信用证在美国产生后,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应用和发展,其使用领域从国内交易扩大到国际交易,其使用范围既包括销售交易也包括非销售交易。近年来,在中国的一些外资企业向中国的银行申请贷款时,经常提出以外国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作为贷款担保;与此同时,中国的银行对外国受益人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也逐渐增多且呈快速增长趋势。中国于1996年9月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2条中,将备用信用证规定为中国对外担保的一种形式,承认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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