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单据签字方式及规范

单据签字方式及规范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单据的签字是证实单据的一种标记。但只要能够证实单据的真实性,其签字形式可以是多样的。新增“电子证实方式”。单据上的签字往往显示在带有函头的信笺上,如何确认这种签字,ISBP745给予明确规范。但是否必须在此签字,对此,ISBP745 A37规定:单据上留有专供签字的方框、栏目或空格本身,并不意味该方框、栏目或空格处应载有签字。该款表明,此类单据的签字栏内必须在签署后再记载副签,即使没有副签栏目。

单据签字方式及规范

单据的签字是证实单据的一种标记。但只要能够证实单据的真实性,其签字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对此,ISBP745予以明确规范。

ISBP745 A35规定:a.第A31条a款所提及的签字(Signatures)无须手写。单据也可使用摹样签字(例如预先印就或扫描签字)、打孔签字、印章、符号(例如戳记)或任何机械电子的证实方法。b.若要求单据“签字并盖章”或类似要求,使用第A35条a款中的表述方式签字及通过在单据上打印、盖章、手写、预先印就或扫描等方法表明须签字的实体名称,则满足该项要求。c.若单据中有如“此单据已电子证实”或“此单据为电子版本无须签字”或类似意思的语句,这并不代表电子证实符合UCP600第3条的签字要求。d.单据中载明可通过参考某特定网站(URL)来验证或取得证实,这构成一种符合UCP600第3条要求签字的电子证实方式。银行不会通过该网站验证或取得证实。

该款表明:(1)单据的签字可以是多种形式,但手签形式最为常见。即使出具人为某一机构,一般也要求机构代表手签,是否盖章并不重要。(2)实体机构的名称须显示在签字中,其形式同样是多种的。(3)新增“电子证实方式”。单据签字的电子证实方式,不能仅凭单据中的声明(“电子证实方式”),而须有一个可电子证实的方法,如提供一个可核实的电子网址,这样才被视为“电子证实方式”,否则,不符合UCP600的签字要求。当然,银行并不需要实际核实该“电子证实方式”。

单据上的签字往往显示在带有函头的信笺上,如何确认这种签字,ISBP745给予明确规范。ISBP745 A36规定:a.除非另有规定,在具名人或实体的带有函头信笺上的签字将被视为该具名人或实体的签字。无须在签字旁重复具名人或实体的名称。b.若签字人表明他作为(或代表)出具人的分支机构签字,则其签字应被视为出具人的签字。(www.daowen.com)

该款表明:(1)无论是具名的个人还是非公司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商会贸促会等),在带有函头的信笺上签字一般被视为该具名个人或机构的签字。其名称无须重复显示。(2)由于同一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因而单据由同一出具人(通常为实体)的分支机构签字被视为该出具人的签字。

有些单据本身印就了空白的签字栏,以供有关当事方签字。但是否必须在此签字,对此,ISBP745 A37规定:单据上留有专供签字的方框、栏目或空格本身,并不意味该方框、栏目或空格处应载有签字。例如,航空运单中经常会载有标明“托运人或其代理签字”的栏目或公路运输单据中载有标明“托运人签字”的栏目,但并不要求在该处有签字。亦可参见第A17条中关于在相关方框、栏目或空格填写信息的要求。可见,ISBP745并未强调签字必须记载于该空白栏目。换言之,单据预留的签字空白栏内,可记载签字,也可无签字。

一些单据除了带有签字栏目外,有时还显示“单据非经副签无效”等类似措辞。贸易商和银行应如何处理这类要求?ISBP745 A38规定:若单据中载有诸如“单据非经(指定人或实体名称)副签(Countersigned)或签署无效”的措辞或类似用语,则在相应方框、栏目或空格处应载有副签单据的该指定人或实体的签字和名称。该款表明,此类单据的签字栏内必须在签署后再记载副签,即使没有副签栏目。副签时,既要显示签署人的名称,又要载明签署人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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