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下的单据必然涉及正本与副本单据、正本与副本单据的效力、正本与副本单据份数及签字等一系列问题。UCP600第17条已有规范,而ISBP745又予以详细化。
1.正本单据的证实方法。ISBP745 A27规定:“单据表面上有出具人的原始签字、标记、图章或签条时,被认为是正本单据,除非其标明是副本。银行无须审核这些出具人的签字、标记、图章或签条是否采用手工或摹本方式,因此,所有以此方法证实的单据将满足UCP600第17条款要求。”
该款表明了正本单据的证实方法,即单据显示出具人的签字、标记、图章及签条等即被视为正本,且银行无须确认这些证实方法的形式。同时表明,即使单据的复印件通常只要显示出具人的原始签字即可被视为正本,但提单的复印件载有承运人签字可能不被视为正本。上述规范与UCP600第17条基本一致。依第17条,正本单据的证实方法包括单据表面显示出具人的手写、打印、穿孔或盖章;单据表面显示出具人在原始信笺上出具;单据本身记载为正本。
2.正本单据的标注方法。ISBP745 A28规定:“单据的多份正本可用‘正本(Original)’‘第二份(Duplicate)’‘第三份(Triplicate)’‘第一正本(First Original)’‘第二正本(Second Original)’等标明。上述任一标注均不使其丧失正本单据地位。”
在贸易和信用证业务中,通常,正本单据本身须加注“正本”字样。单据上印就或标注“Original”无疑是正本单据;同理,单据上的“First Original”“Second Original”也表示为正本。应注意,若在复印的发票上再加注“Original”字样,则可被视为正本;但若将载有“Original”字样的发票复印且未加注原始签字,则不被视为正本。
在一式三份的正本提单中,第二份和第三份通常分别加注“Duplicate”及“Triplicate”字样,被业界习惯视为第二份正本和第三份正本。但中国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第二份一般也加注“Duplicate”字样,一般被视为副本。此外,“Customer's Copy”(客户联)或“Shipper's Copy”(托运人联)可视为正本,也可视为副本,须依具体情况而定。
3.正本单据的份数。ISBP745 A29规定:a.提交的正本单据的数量应至少是信用证或UCP600要求的数量。b.若运输单据或保险单据表明了出具的正本数量,单据中表明的正本数量应如数提交,第H12和J7(C)表明的情况除外。c.当信用证要求提交份数少于整套正本运输单据(例如,2/3正本提单),但是也未说明如何处理剩余正本提单时,则可提交全套(3/3)正本提单。d.当信用证要求提交:i.“发票”、“一份发票”(One Invoice)、“发票一份”(Invoice in l copy)或(Invoice-1 copy),将被理解为要求一份正本发票;ii.“发票四份”(Invoice in 4 copies或Invoice in 4 fold),则至少提交一份正本发票,其余使用副本即满足要求;iii.“复制本发票”(Photocopy of Invoice)或“副本发票”(Copy of Invoice),则提交一份复制本发票或副本发票,或若未禁止,提交一份正本发票即为符合要求;iv.“已签字的复制本发票”(Photocopy of a Signed Invoice),则提交一份明显表明已签字的正本发票的复制本或副本发票,或若未禁止,提交一份已签字的正本发票即满足要求。(www.daowen.com)
信用证业务中,通常至少提交一份正本单据,但有时可能要求提交多份正本单据。对此,ISBP745作出以上规定。第一,受益人必须依信用证或UCP600规定的数量提交正本单据。应注意,有时信用证要求提交“Shipping advice e-mail copy”,是指提交一份正本的“装船通知”的邮件;“One original copy”是指提交一份正本单据。第二,上述b款仅限于“运输单据或保险单据”。这一点与旧版不同。如信用证要求“3/3 Set of Bill of Lading”,是指提单出具3份正本且提交3份正本。第三,提交运输单据的份数可多于信用证规定。但若信用证要求“1/3提单须由受益人径寄申请人”,则不能接受提交“3/3全套提单”的规定。第四,Copy的含义。上述关于d款关于“Copy”的规定与UCP600第17条基本一致,只是细化而已。应注意的是,所有副本单据并不要求使用同一种方式制作,如复印、复写、静电印刷复印等均可。第四,若信用证要求提交副本单据,则正本单据也可接受。但银行将按照正本单据审核,可能容易产生不符点。
4.禁止正本单据代替副本单据。ISBP745 A30规定:a.若信用证禁止提交正本单据,例如,表明“复制本发票——不接受用正本单据代替复制本”或类似措辞,则应仅提交复制本发票或标明为副本的发票。b.若信用证要求提交副本运输单据并表明如何处理该单据的全部正本,则交单时不应包含任该单据的正本。
上述a款所涉及的单据适用于所有单据;b款所涉及的单据仅适用于运输单据。
5.单据的签字。ISBP745 A31规定:a.若信用证、单据本身(A37条中规定的除外)或UCP600要求,则正本单据应签字。b.副本单据无须签字,也无须注明日期。
在信用证单证业务中,汇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各类证明需要签字;而发票可不签字,但信用证要求时需要签字。而副本单据通常不需要签字和注明日期,一旦签字则成为正本单据。
副本单据通常包括复写本(Carbon Copy)、传真副本(Fax Copy)、复印件(Photocopy)及扫描件(Scanned Copy)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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