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据使用的语言,ISBP745第21条作出以下规定。
1.若信用证规定了提示单据所应使用的语言,则信用证或UCP600所要求的信息需以该语言表述。该款表明,信用证或UCP600要求的信息应以信用证所要求的语言显示,而信用证或UCP600未规定的信息则由受益人自己决定使用何种语言显示。但银行只以规定的语言审单。国际商会案例表明,租船提单中的租船日期未使用规定语言显示,不属于不符点。
2.若信用证未规定提示单据所应使用的语言,则该单据可以任何语言出具。该款表明,信用证未规定单据所使用的语言时,受益人可使用任何语言显示单据内容,如受益人使用当地语言(如中文)显示单据内容;受益人之外的官方单据使用其他的语言,则银行不得拒付。在实务中,若信用证未规定使用的语言,为避免争议,最好使用信用证语言。
3.若信用证允许接受两种或多种语言,保兑行或指定银行可限定接受语言的数量,作为对该信用证承担责任的条件,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单据中所包含的信息仅可以该可接受的一种或多种语言表示;若信用证允许单据使用两种或多种可接受的语言表述其信息,且保兑行或指定行没有限定语言或可接受语言的数量作为对该信用证承担责任的条件,则需要以出现在单据中的所有可接受的语言审核该信息。
该款增加了保兑行或指定银行的权利,即单据的信息只能以保兑行或指定银行限制的语言显示。但这一限制只能约束受益人与保兑行或指定银行双方,而不涉及开证行的责任。换言之,在保兑行或指定银行限定语言时,若单据依此产生不符点,保兑行或指定银行可拒付。但这并不因此解除开证行的责任。若没有限定语言,保兑行或指定银行则有责任审核单据中所有可接受语言显示的信息,即使其对某些语言不熟悉。这同样适用于开证行。因此,无论是开证行、保兑行或指定银行,均有责任规定可接受的语言,否则,应接受任何语言的单据。(www.daowen.com)
4.银行无须审核使用信用证要求或允许以外的语言插入单据中的信息。该款是新增规范,其表明,使用信用证规定以外的语言插入单据中的信息,银行没有审核其内容的义务。例如,国际商会案例中,信用证要求“一切单据使用英语”,而提交的租船提单的日期未使用英语表示,则不构成不符点。
5.尽管有上述的规定,但单据上所显示的指名个人或实体、图章、法律手续(当局盖章)、背书或类似表示以及提前印就的文字,包括但不限于栏目名称,可使用信用证要求以外的语言表述。
该款也是新增内容,其表明,单据出具人的名称和预先印就的文字或图章等可以信用证规定以外的不同语言表示。如国际商会案例表明,CMR(国际公路运输单据)、提单加盖章及原产地证书和海关加盖章等可使用信用证规定以外的语言表示;在中国的出口业务中,通常使用英语制作各种单据。若信用证中规定“单据应以英语制作”,则可提示中英文对照的各种单据。为避免争议,单据的语言问题,应在信用证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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