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UCP600中未定义的词汇及术语解释

UCP600中未定义的词汇及术语解释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信用证业务中,有时会使用“装运单据”“过期单据可以接受”“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出口国”“装运公司”和“交单即接受”等UCP600未定义的用语。例如,信用证规定“Stale Documents Permitted/Acceptable”且要求提交全套提单,但SWIFT700第48栏没有规定交单期,依UCP600第14条,应适用21天的交单期。该单据将不会依信用证或UCP600审核,包括是否依要求的正本或副本数量提交。

UCP600中未定义的词汇及术语解释

信用证业务中,有时会使用“装运单据”“过期单据可以接受”“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出口国”“装运公司”和“交单即接受”等UCP600未定义的用语。ISBP745建议有关当事人在信用证中不应使用此类用语。但若信用证仍使用了这些用语且信用证也未定义其含义,则在标准银行实务中,其含义及审核如下。

1.“装运单据”(Shipping Documents),指信用证所要求的除汇票电信传送报告、证实单据寄送的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之外的所有单据。

由于汇票、电信传送报告、证实寄送单据的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等单据与货物运输无关,因此排除在装运单据之外。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有时使用一些与此类似的用语,如“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商业单据通常定义为除“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如汇票、本票支票等用以收款的票据)以外的单据,包括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产地证、检验检疫证及装箱单或包装单等。

2.“过期单据可接受”(Stale Documents Acceptable),指单据可晚于装运日后21个日历天提交,只要不晚于信用证的截止日。该含义也适用于信用证明确规定了交单期限且有“过期单据可接受”条件的情况。

例如,信用证规定“Stale Documents Permitted/Acceptable”且要求提交全套提单,但SWIFT700第48栏没有规定交单期,依UCP600第14条,应适用21天的交单期。此时,单据可在提单日后21天内提交,也可在21天之后提交,只要没有超过信用证的截止日即可。再如,信用证规定“Stale Documents Permitted/Acceptable”且要求提交全套提单,而SWIFT700第48栏规定交单期为7天,此时,单据可在提单日后7天内提交,也可在7天之后提交,只要没有超过信用证的截止日即可。

3.“第三方单据可接受”(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指除汇票外的信用证或UCP600未规定出单人的所有单据,这些单据均可由受益人之外的指名人或实体出具。另外,该条新增“第三方单据不可接受没有任何意义,可不予理会”。

由于贸易实务中,不可能所有单据都由受益人出具,因此,“第三方单据可接受”与“第三方单据不可接受没有任何意义”的规定是合理的。

4.“出口国”(Exporting Country),指受益人定居国、货物原产地国、承运人收货地所在国、装运地或发货地所在国中之一的国家。(www.daowen.com)

从该款可以看出,“出口国”的含义较为宽泛,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实务中,应处理好“出口国”与“原产地”的关系。通常,“出口国”可显示为货物原产地国,也可不是货物原产地国。反之,原产地国家也可是“出口国”,也可能不是。

5.“船公司(航运公司)”(Shipping Company),当使用与运输单据有关的涉及证明、证书或声明的出具人时,是指下列任何一方:承运人、船长,或租船提单时的船长、船东或租船人,或上述任何一方的代理,不论其是否出具或签署运输单据。

同样,“船公司”的含义十分广泛。上述船公司的证明或声明等一般是指“船公司证明”,该船公司可以是运输单据的出具人或签署人,也可以不是。

6.“交单即接受”(Documents Acceptable as Presented),指交单包括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在信用证截止日之前提交且支取金额在信用证规定范围内的单据。该单据将不会依信用证或UCP600审核,包括是否依要求的正本或副本数量提交。

有时,为了及时处理单据以便进口商及早提货,信用证可能会规定“交单即接受”。但银行不会无条件地接受任何单据。其接受单据的条件是:(1)不超过信用证的截止日;(2)不超过信用证金额;(3)所交单据是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上述规定是一个范围相当宽泛的表达。银行不对所提交的单据进行其他形式的审核。信用证应谨慎使用该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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