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这些单据通常不记载运输条款,不是运输合同的反映,因而不被视为运输单据。UCP600第14条c款规定的21个日历天交单期限,仅适用于UCP600第19~25条中涉及的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的提交。对于上述单据的交单期限,信用证应明确规定交单须在相应单据签发日期或该单据所提及的日期后的一段确定时间内完成。
依ISBP745 A18A:(1)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单据,如提货通知(Delivery Note)、提货单(小提单)(Delivery Order)、货代收据(Cargo Receipt)、货代收货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货代装运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Shipment)、货代运输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Transport)、货代承运货物收据(Forwarder's Cargo Receipt)和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等,都不是UCP600第19~25条定义的运输单据。这些单据应以信用证明确规定的范围审核,否则,依UCP600第14条f款审核。由于这些单据通常不记载运输条款,不是运输合同的反映,因而不被视为运输单据。(2)对于上述单据而言,信用证规定须在装运日之后一段确定时间内提交单据,可不予理会且可在任何时间交单,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晚于信用证的截止日。(3)UCP600第14条c款规定的21个日历天交单期限,仅适用于UCP600第19~25条中涉及的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的提交。(4)对于上述单据的交单期限,信用证应明确规定交单须在相应单据签发日期或该单据所提及的日期后的一段确定时间内完成。(例如,信用证规定标题为货物收据的单据的交单,“单据须在不晚于货物收据日期后的10天提交”。)(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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