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日期和时间的解释与应用

日期和时间的解释与应用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贸易实务及信用证业务中,涉及很多日期和时间,为避免歧义或争议,ISBP745予以明确界定。国际商会的意见表明,即使提单上载有装船批注日期,提单也须注明出具日期,这对收妥备运提单极为重要。ISBP745 A13规定:显示出具日期和随后的签字日期的单据,应被视为在签字之日出具。

日期和时间的解释与应用

在贸易实务及信用证业务中,涉及很多日期和时间,为避免歧义或争议,ISBP745予以明确界定。

1.单据日期

依ISBP745 A11,汇票、正本运输单据及保险单据必须注明日期,即使信用证未要求,因为它们涉及法定要素。正本运输单据必须注明的日期既可以是货物装运、收妥备运、发运、接管或发送等日期,也可以是出具日期;但保险单据无论正本或副本均须注明日期,该日期可以是保险生效日期或出具日期。国际商会的意见表明,即使提单上载有装船批注日期,提单也须注明出具日期,这对收妥备运提单极为重要。

依该条,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以外的单据,在信用证要求注明日期时,可注明出具日期,也可援引其他单据日期(如承运人出具的证明中显示“date as per B/L No.××”),还可注明对应事件发生的日期(如信用证要求商检证书必须注明日期,而提交的商检证书可只显示检验日期,而无出具日期)。但若商检证书仅仅记载装船日期,则不符合信用证规定。

2.单据日期与装运日期的关系

依ISBP745 A12,包括提单等任何单据的出具日期和表明事件发生的日期,可晚于装运日期。特别是商检证书日期并不必须证实装运前发生的检验,其注明的日期无需早于装运日期。若信用证要求一份单据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如装运前检验证明),则可使用单据名称(如单据名称为“Pre-shipment Inspection”)、内容(如“We have inspected the goods prior to the shipment.”)或出具日期(如商检证书的检验日期早于装运日期)来表明该事件发生在装运日之前或当天。

3.单据出具日期与签署日期的关系

在贸易与信用证实务中,单据出具后通常由出具人签字。单据出具时,一般会注明出具日期,而签字时也会注明签字日期。究竟应以哪个日期为准?ISBP745 A13规定:显示出具日期和随后的签字日期的单据,应被视为在签字之日出具。(www.daowen.com)

4.时间用语的具体含义

在贸易实务中,经常涉及一些时间用语,为避免歧义或争议,ISBP745予以明确界定。

(1)ISBP745 A14a规定:若信用证使用短语来表示在某日期或事件之前或之后的时间,应遵循下列规定:①“不迟于(日期或事件)之后2日”(Not later than 2 days after)表明是最迟日期。若要求一份通知或单据所标日期不得早于某个特定日期或事件,则信用证应如此明确规定。②“至少早于(日期或事件)之前2日”(At least 2 days before)表明该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不得晚于该日期或事件的前两日。该行为或事件最早何时可以发生则没有限制。

(2)ISBP745 A14b规定:①为了计算一段时间,当“在……之内”(Within)与日期或事件连用时,在计算期限时,该日期或事件日期不包括在内。例如,“在(日期或事件)的2日内”[Within 2 days of(date or event)]表明的是自该日期或事件发生前两天起至该日期或事件发生后两天之间的五天时间。②当“在……之内”(Within)之后紧接一个日期或援引一个可定日期或事件,则包括该日期或事件的日期。例如,“在5月14日内交单”或“在信用证有效期(截止期)内交单”,这里信用证的截止日期是5月14日,是指5月14日是最后的交单日,在这一天交单是允许的,假设5月14日是银行工作日。

(3)ISBP745 A15规定:“自……起”(from)及“在……后”(after)用于决定到期日或交单期限且伴有装运日期、事件日期或单据日期,则在计算该期限时排除上述日期。例如,在装运日后10天或从装运日起10天,此处装运日是5月4日,则到期日将是5月14日。

(4)ISBP745 A16规定:只要试图表明的日期能够从该单据或提交的其他单据中确定,则该日期可以以任何形式表示。例如,2013年5月14日可以用“14 May 13”“14.05.2013”“14.05.13”“2013.05.14”“05.14.13”“130514”等形式表示。为避免不确定的风险,建议月份以文字的形式表述。

此外,依ISBP745 A17的规定,若一份单据留有方框、栏目或空格以备信息录入,这并不意味着应填写这些方框、栏目或空格。换言之,这些空格栏可填写,也可不填写。如航空运单经常会出现名为“清算账目信息”或“处理信息”的方框不需录入信息。国际商会案例表明,租船提单上租船合同地点等栏目没有填写,不构成银行拒付的理由;原产地证书中的运输细节栏目无须显示运输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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