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单据的更正和证实方法

单据的更正和证实方法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贸易实务及单据操作中,可对单据中的内容更正或更改并加以证实。因此,当事人对更正负责的表现就是证实。第三方出具的单据的更正,必须由第三方出具人签署证实,包括由出具人的授权人证实,“Agent,Proxy,Authorized by,For”或“On behalf of”等均表明授权关系。国际商会意见表明,提单或保险单更正由签字代理人证实可满足信用证要求。

单据的更正和证实方法

在贸易实务及单据操作中,可对单据中的内容更正或更改并加以证实。信用证下对单据的提示以确保其真实性为前提。尽管UCP600第34条规定,银行对单据的有效性免责,但当事人不能免责,包括更正。因此,当事人对更正负责的表现就是证实。ISBP745 A8~A9对此予以明确规范。

ISBP745 A7规定:“由受益人出具的单据,汇票除外(参见B16款),其信息的更正无需证实。若由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已经过合法化认证、签证或证明等,任何信息的更正应至少经法定认证、签证或证明该单据的一方之一证实。该证实应表明证实者的名称且证实其更正,其方法既可使用体现其名称的图章,也可添加包括证实人签字或小签的名称。除由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外,单据中信息的更正应表面看来已由出单人或其代理、代表证实。该证实应表明证实者的名称且证实其更正,其方法既可使用体现其名称的图章,也可添加包括证实人签字或小签的名称。在由代理或代表证实的情况下,应表明有资格代理或代表出单人。除了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外,若单据已合法化认证、签证或证明等,信息的任何更正至少应由合法化认证、签证或证明等该单据之一的一方另加证实,A7(b)(i)的要求除外。该证实应表明证实者的名称且证实其更正,其方法既可使用体现其名称的图章,也可添加包括证实人签字或小签的名称。对副本单据信息的更正不需要证实。”

信用证除了要求单据签字外,可能还要求单据须经某一机构、部门、组织或个人履行法定手续(Legalized),签证(Visaed),证明(Certified)等,以向进口国证实单据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或者证实出口到其国家的货物符合相关法律或规定,或者要求受益人出具的某一单据须经某一检验机构确认以证明货物质量等。

法定手续(Legalized),通常指国内的某一单据,须由法定机构审查并签字等表示认可,以在国外使用;签证(Visaed),一般指人员出入境签证、船舶进出港签证等,其原意是“看过了”,在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签证是指“单据内容已看过了”并以签字等表示认可;证明(Certified),是指确认为真实、准确或真正的,在信用证业务中,则是证明单据的内容真实、准确、合格等。

有时,信用证可能要求单据须“公证”(Notarization)、“见证”(Witness)、“签署”(Sign)等。“公证”通常指由法定机构作出的证明;“见证”一般指由另一人(连署人,证人)证明;“签署”则较为宽泛,如签字、标记、印戳、盖章或标签等。(www.daowen.com)

在此,应特别注意“宣誓”(Swear)可能与所谓的“证实”(Authentication)有所不同。在国际商会意见中,某信用证要求“Commercial invoice signed,sworn and detailed”,但并未表明如何“Sworn”(宣誓)。提交的发票只有受益人签字,没有“Sworn”的相关语句。国际商会认为,这是不符点,即使“Sworn”一词没有定义。为此,受益人须在相关单据上表明类似于“We swear/certify that...is truth.”等宣誓、声明或证明语句并加以签署。

上述规范表明:(1)受益人出具的单据的更正,原则上无须签署证实。因为基于受益人的诚信和信用证业务程序能够保证其出具的单据及内容更正的真实性。但汇票内容的更正必须经过签署证实。(2)第三方出具的单据的更正,必须由第三方出具人签署证实,包括由出具人的授权人证实,“Agent,Proxy,Authorized by,For”或“On behalf of”等均表明授权关系。国际商会意见表明,提单保险单更正由签字代理人证实可满足信用证要求。(3)经过签证或证明等的单据的更正,还必须由签证或证明人再签署证实。(4)更正的证实形式仅限于签字或小签。“小签”(Initials)是一种特殊的签字方式,是指用姓名或组织名称的开头字母缩写签字(如“John Smith”小签为“JS”)。小签通常是在单据上已有完整的签字时,仅适用于修改或变更的证实,且与单据的签字相比必须足以辨别其是对应的小签。另外,公司缩写更正章可以用于证实,如“COSCO SHIPPING”代表“CHINA COSCO SHIPPING GROUP”;副本单据的更正无须证实。

关于单据的多处更正和证实,ISBP745 A8规定:“除了由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外,当一份单据包含不止一处更正时,每处更正应作出单独证实,或一项证实应表明其适用于所有更正。例如,当××出具的一份单据显示标有‘1、2和3’的三处更正,则使用类似‘编号为1、2和3的更正经××授权’的声明,再加上××的签字或小签,即满足证实的要求。”该条表明,同一单据中的多处更正,既可分别证实,也可在一处集中证实。

此外,ISBP745 A9规定:“同一份单据内使用多种字体、字号或手写笔迹,其本身并不表明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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