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述规范表明以下含义: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副本运输单据,不是UCP意义上的运输单据,但其内容必须满足其功能且不得相互冲突。银行依UCP600第14条第f款审核运输单据副本,除非信用证有明确规定。
在贸易运输单据中,经常要涉及副本单据,贸易各方及银行如何处理这些单据,ISBP745 A6对此新增了相关规范。
1.若信用证要求提交UCP600第19~25条涉及的运输单据的副本,则相应的条款不适用,因为这些条款仅适用于正本运输单据。只有当信用证明确要求时,才对运输单据副本予以审核,否则,依UCP600第14条f款审核。
2.运输单据副本显示的信息,当其与信用证、单据本身、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不需与该单据、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中信息完全相同,但不能与之冲突。(www.daowen.com)
3.UCP600第19~25条涉及的运输单据的副本不受UCP600第14条c款规定的21个日历天交单期限及信用证所规定的任何交单期限的约束,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了这种交单期限,否则,可在任何时间交单,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上述规范表明以下含义:(1)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副本运输单据,不是UCP意义上的运输单据,但其内容必须满足其功能且不得相互冲突。例如,不得以“货代收据”(FCR)或“海运单”代替提单副本;提单副本的内容不得与提单正本不一致,如两者的货物重量不同或两者的收货人记载不同等。(2)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仅适用于运输单据正本,不适用于副本单据。(3)银行依UCP600第14条第f款审核运输单据副本,除非信用证有明确规定。(4)若信用证无明确规定,运输单据只受信用证截止日的约束,不受21天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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