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口贸易中,出口商经常需要提交相关的证书、证明等单据。如何制作及审核这些单据,直接关系到贸易各方及银行的利益。ISBP745予以详细规范。
ISBP745 A3规定:“信用证所要求的证书、证明、申明或声明,应签字。”通常,此类证明或证书等均需由出具人签字,以表明其效力。如信用证要求经证实的发票,则必须由受益人签字。
ISBP745 A4规定:“证书、证明、申明或声明是否需要注明日期,取决于所要求的证书、证明、申明或声明的类型以及单据中所要求的措辞和显示的措辞。例如,若信用证要求提交由承运人或其代理签发的表明船龄不超过25年的证书,则该证书可通过以下表述证明相符:a.船舶建造日期或年份,且该日期或年份在装运日期前或装运年份前不超过25年,在此情况下,不需要注明证书的日期;或b.信用证中要求注明证书的签发日期,该日期证明船龄不超过25年。”实务中,此类单据通常都会注明日期,但这不是必需的,依据上述规定,视情况而定。如原产地证明不需显示日期。(www.daowen.com)
ISBP745 A5规定:“若证书、证明、申明或声明出现在一份有签字并注明日期的单据中,则该证书、证明、申明或声明无需另行签字或加注日期,只要其表面看来已由开立和签署该单据的同一实体作出即可。”该条是关于非证明类单据签字日期的规范。该条是指,非证明类单据上的证明语句,看似由出具及签字人作出,则证明语句可以不予单独签字;若需要日期,也可不予加注单独的出具日期。例如,信用证47A中要求“Commercial invoice must contain shipper's signed certification that all goods delivered is strictly as per proforma invoice.”,若提交的提单显示Shipper就是受益人,提交的由受益人签字的商业发票显示了证明语句“All goods delivered is strictly as per proforma invoice.”,则不需要对该证明语句签字,也不需要显示签字人的身份。关于这一问题可概括为:若单据本身没有签字,或单据本身的出具人与签字人不是同一人,或尽管单据的出具人与签字人为同一人但与证明语句作出人不是同一人,或尽管单据的出具人与签字人及证明语句作出人为同一人但表面上无法看出时,则仍需单独签字,必要时还要单独加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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