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信用证申请与修改,开立及后续更新

信用证申请与修改,开立及后续更新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条强调了单据问题,如内容、出具人和出具时间等,并提醒申请人和开证行等在信用证申请、开立及修改中,不能忽略任何相关细节,以避免日后审单过程中的纠纷。由于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责任人,其必须保证信用证或修改得以使用,否则应承担责任,但该风险通常可转嫁给申请人。

信用证申请与修改,开立及后续更新

ISBP745在此特别强调,信用证各方当事人首先必须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性,这是信用证操作的基石。信用证条款模糊不清、条款的特定含义及软条款等应由谁承担责任,ISBP745给予了明确规范。

1.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及其修改独立于基础交易或其他合同,即使信用证或其修改明确提及该交易或其他合同。当协商销售或其他合同条款时,相关各方应清醒意识到完成信用证或修改申请将产生的含义。(ISBP745iii)

该条进一步细化了UCP600第4条。该条强调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与基础交易是相互分离的以及信用证的严肃性。信用证终归来源于基础交易,信用证条款常常会直接援引基础交易的内容,这不影响其独立性。但信用证的独立性对信用证操作及审单必然产生影响。因此,各方当事人必须注意基础交易与信用证的关系。

2.若各方对信用证或开证申请或信用证开立或修改中的细节加以注意,能够避免或解决在审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应仔细考虑要求提交何种单据、单据由谁出具、信息内容和提示的期限。(ISBP745iv)

该条是对UCP600第5条的补充,也是对第14条h款的引申。该条强调了单据问题,如内容、出具人和出具时间等,并提醒申请人和开证行等在信用证申请、开立及修改中,不能忽略任何相关细节,以避免日后审单过程中的纠纷。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无论是开证申请书的指示,还是信用证条件和条款,都必须坚持单据化,即信用证的条件和条款必须用单据加以证实。若为非单据化的条件和条款,则银行不予理会。

3.开证申请人承担其有关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模糊不清所导致的风险。除非开证申请人另有相反的指示,开证行可以必要或适当的方式补充或完善信用证的条款,以使信用证或其后的修改得以使用。开证行应确保其所开立的信用证或修改中的条款和条件不能模糊不清或有冲突。(ISBP745v)(www.daowen.com)

所谓的“Ambiguity”(模糊不清)是指可作两种或多种解释、意义不明确、模棱两可等。对受益人而言,其使用信用证必须以交单的形式满足信用证条款。若受益人对交单无所适从,则该条款就是模糊不清、不明确的条款;同样,对应的指示就是模糊不清的指示。对此,国际商会首先明确,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不明确的风险由申请人承担。换言之,若受益人选择提交对申请人不利的单据,开证行不得凭此拒付,必须首先承担其风险,继而转嫁给申请人,即申请人必须赎单付款。因此,申请人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必须明确无误。当然,受益人也应对此提出修改或澄清。其次,强调开证行的权利:在事先征得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不反对(如“限定回复时间,不回复即被视为无反对意见”等)的情况下,开证行可以(May)补充或完善信用证条款后再对外开证或修改,以使信用证得以使用。再次,新增开证行义务:开证行应确保其所开立的信用证或修改中的条款和条件不能模棱两可或有冲突。由于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责任人,其必须保证信用证或修改得以使用,否则应承担责任,但该风险通常可转嫁给申请人。另外,“模糊不清”与“冲突”不同,但其处理原则是相同的。

4.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应充分了解UCP600的内容,并意识到如第3条、第14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8(i)条、第30条、第31条,其对术语的界定可能导致意想不到的结果。例如,在多数情况下,信用证要求提交提单且禁止转运时,必须排除UCP600第20条c款的适用,才能使禁止转运发生效力。(ISBP745vi)

这是ISBP745对开证行(新增)和申请人的一项义务:不能使信用证条款与贸易实务矛盾(冲突);须对UCP600条款的特定含义有所了解。信用证中常见的涉及转运的条款主要有:要求提交提单并禁止转运,而提交的提单显示转运、散装,则该提单不可接受;要求提交提单并禁止转运,而提交的提单显示转运、集装箱运输,则该提单可接受;要求提交提单并禁止转运,排除UCP600第20条c款的适用,而提交的提单显示转运、集装箱运输,则该提单不可接受;要求提交航空运单并禁止转运,而提交的航空运单显示转运、散装,则该单据可接受;要求提交公路或铁路运单并禁止转运,而提交的单据显示转运、散装,则该单据可接受。

5.信用证或对其后的修改不应规定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Issued)、签字(Signed)或副签(Countersigned)的单据。然而,若信用证或修改仍含有此类条款,则受益人应考虑要求这类单据的适当性并考虑其能否满足这一要求,或寻求适当的修改。(ISBP745vii)

这是关于信用证软条款问题的规范。信用证软条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国际商会首先建议,信用证或对其修改中,不应规定提示由申请人控制或签署的单据(软条款);其次,提醒受益人谨慎接受软条款,软条款是否适当,是否能够满足,否则应修改信用证。一旦接受软条款,其风险由受益人自己承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