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统一规范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审单标准,2002年国际商会第一次发布了UCP500下的ISBP;2007年UCP600生效后第一次更新ISBP;2013年再次修订ISBP,中文名称可译为《UCP600下跟单信用证审单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称ISBP745。ISBP745共包括开证前问题、总则、汇票、发票、各种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原产地证明等16个部分。与ISBP681相比,ISBP745的许多内容发生了变化。开立、提示(交单)、审核跟单信用证下单据及解决贸易纠纷的任何人员均会涉及ISBP745。以下就ISBP745的相关规范予以探讨。
为统一规范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审单标准,2002年国际商会第一次发布了UCP500下的ISBP(No.645);2007年UCP600生效后第一次更新ISBP(No.681);2013年再次修订ISBP(No.745)(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Subject to UCP600,2013 Revision,ICC Publication No.745),中文名称可译为《UCP600下跟单信用证审单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称ISBP745。
ISBP的内容是记录长期存在的和已接受的惯例;记录在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时,UCP的规则如何应用,这是因为UCP并未涵盖所有的可能提交的单据,即使是UCP涵盖的单据,也并非单据的所有方面都涉及,它为受益人提供一个框架,方便受益人准备单据,从而达到依据特定标准提交的单据在全球范围内均可被接受;记录国际商会文件(如意见、决议、建议书)中得出的结论。(www.daowen.com)
ISBP745共包括开证前问题、总则、汇票、发票、各种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原产地证明等16个部分。其中,运输单据中的海运单部分及装箱单、重量单、受益人证明和检验证明等是新增内容。与ISBP681相比,ISBP745的许多内容发生了变化。开立、提示(交单)、审核跟单信用证下单据及解决贸易纠纷的任何人员均会涉及ISBP745。以下就ISBP745的相关规范予以探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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