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中的欺诈例外

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中的欺诈例外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国家,这一原则是由著名的Szetjn判例引起的,该判例创立了法院以欺诈为理由禁止开证银行向受益人付款的先例。而法院也承认并坚持信用证具有独立性,但同时也认为本案受益人故意不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构成欺诈,因此,法院批准了原告的止付请求。换言之,上述情况构成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例外。美国于1962年制定《统一商法典》时,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欺诈例外予以法典化。

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中的欺诈例外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国家,这一原则是由著名的Szetjn判例引起的,该判例创立了法院以欺诈为理由禁止开证银行向受益人付款的先例。在“Szetjn诉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oration(1941)”一案中,纽约的原告(进口商)Szetjn向出口商印度的Transea Trading Co.购买猪鬃,并约定由被告银行Henry Schroder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给印度的出口商(受益人)。受益人将单据备妥后,由开证银行的往来银行(Chartered Bank of India,Australia and China)代收,该银行即向开证行提示单据。尽管发票提单上均载明货物为猪鬃(Bristle),但原告发现受益人所装运的并不是猪鬃,而是牛毛和其他毫无价值的物品。于是,原告以受益人欺诈为由诉请法院宣布信用证无效并发布止付令阻止银行向受益人付款。而受益人则坚持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只要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银行则必须付款,原告以基础合同的抗辩并不足以禁止银行依信用证付款。而法院也承认并坚持信用证具有独立性,但同时也认为本案受益人故意不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构成欺诈,因此,法院批准了原告的止付请求。换言之,上述情况构成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例外。

上述判例具有划时代意义,它确立了欺诈作为信用证独立性例外的原则:(1)以欺诈为抗辩理由不是否定信用证的独立性,也并不赋予银行核查欺诈事实的义务;(2)开证行在付款之前已经得知受益人欺诈的事实;(3)欺诈例外的事实基础是受益人的欺诈,而不是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关于违反合同承诺的争议;(4)银行或申请人必须确认受益人的欺诈行为成立,而不能只是声称有欺诈行为;(5)若银行已经以合理的注意审核了单据,即使单据存在欺诈或伪造,银行不承担责任;(6)若提示单据请求付款的是善意的持票人,则不适用欺诈例外。总之,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可适用欺诈例外原则,即不再适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换言之,即使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相符,银行也可拒付受益人,或申请人拒绝付款赎单。(www.daowen.com)

美国于1962年制定《统一商法典》(UCC)时,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欺诈例外予以法典化。1995年,美国又将这一制度予以修订,并将信用证欺诈与救济规定于UCC第五篇109条(欺诈与伪造)。[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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