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跟单信用证的银行间偿付方式

跟单信用证的银行间偿付方式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通常指定或授权由开证行之外的另一银行对受益人进行承付或议付,指定银行接受指定或授权并依信用证规定向受益人承付或议付后,开证行有义务偿付指定银行已承付或议付给受益人的款项。这种偿付业务中的指定银行,不需要第三家银行参与即可从开证行获得偿付资金。但要求开证行在每一家指定银行开设账户是不现实的。因此,跟单信用证项下的银行间的偿付须遵循URR725。

跟单信用证的银行间偿付方式

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通常指定或授权由开证行之外的另一银行对受益人进行承付或议付,指定银行接受指定或授权并依信用证规定向受益人承付或议付后,开证行有义务偿付指定银行已承付或议付给受益人的款项。

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义务,可由自己本身完成,即指定银行可直接向开证行索偿,如采取借记、贷记、单到付款、电汇索偿等方式。当开证行在指定银行设立账户时,开证行在审单相符后,可授权指定银行借记开证行的账户;当指定银行在开证行设立账户时,开证行审单相符后即可贷记指定银行账户。这种偿付业务一般称为直接偿付或简单偿付。这种偿付业务中的指定银行,不需要第三家银行参与即可从开证行获得偿付资金。(www.daowen.com)

但要求开证行在每一家指定银行开设账户是不现实的。因种种原因,有可能使用第三家银行进行偿付。另外,有时信用证使用的货币并不是受益人所在国的货币,此时,有可能需要第三家银行参与偿付。因此,开证行也可在信用证中规定,由其本身以外的另一银行偿付向受益人承付或议付的指定银行,该另一银行称为“偿付银行”(Reimbursing Bank),指定银行称为“索偿银行”(Claiming Bank)。当信用证业务需要第三家银行偿付时,使用偿付行的过程称为信用证项下银行间的偿付。国际商会为此专门制定了Uniform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725)。因此,跟单信用证项下的银行间的偿付须遵循URR7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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