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UCP600第16条规范了银行处理瑕疵单据的准则与操作程序。与以往的国际惯例相比,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内容方面,其规范都较为具体和明确。若银行对瑕疵单据行使拒绝权,须严格依UCP600的规范和提示人的指示行事,否则,可能要赔偿受益人的损失。因此,作为承担承付或议付义务的银行,除了掌握UCP600的规范外,还应仔细检查寄单面函中是否记载了提示人关于处理单据的特别指示。
UCP600第16条规范了银行处理瑕疵单据的准则与操作程序。与以往的国际惯例相比,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内容方面,其规范都较为具体和明确。信用证交易的特点是单据买卖,若单据存在瑕疵,银行有权拒绝承付或议付,但银行也可寻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而接受瑕疵单据。若银行对瑕疵单据行使拒绝权,须严格依UCP600的规范和提示人的指示行事,否则,可能要赔偿受益人的损失。因此,作为承担承付或议付义务的银行,除了掌握UCP600的规范外,还应仔细检查寄单面函中是否记载了提示人关于处理单据的特别指示。若提示人已有指示,则银行应优先遵守并在拒付通知中表明已按照提示人的事先指示处理单据,如此一来,有可能避免纠纷的产生。作为贸易当事人的出口商、受益人,应按信用证规定的或UCP600规范的提示期限及时向银行提示单据;一旦发现单据的瑕疵,应及时修改或更正;同时,还应利用UCP600赋予的权利,要求指定银行(如议付行等)在寄单面函中载明单据的处理方式,或要求申请人在开证时将单据的处理方式列为信用证的条款之一,以免银行直接退单;若未能事先指示单据的处理方式,当接到银行的拒付通知并表明留存单据等候进一步指示时,更应快速发出指示,以维护自身权益。有理由相信,信用证的当事人或关系人若能依上述要求办理信用证业务,则信用证拒付的纠纷会大为减少,进而有助于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25](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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