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开证行或保兑行发出拒付通知后的权利应注意事项

开证行或保兑行发出拒付通知后的权利应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信用证规定有偿付银行,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后,向偿付行发出偿付授权书,告知其授权付款的金额、有权索偿的银行等内容。有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未审单甚至还未收到单据时,议付行就已获得偿付。但开证行或保兑行审单后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此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应如何处理这种瑕疵单据?依UCP600第16条第7款,当开证行拒绝承付或保兑行拒绝承付或议付且已依本条规定发出拒绝通知,它将有权要求议付行返还已获得的偿付款项和利息。

开证行或保兑行发出拒付通知后的权利应注意事项

各国银行之间并非都相互存在业务往来关系,有时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无账户关系,或信用证采用第三国货币结算时,为便利结算,开证行则委托另一家有账户关系的银行或持有第三国货币的银行代向议付行偿付,被委托的银行称为“偿付银行”(Reimbursing Bank,简称“偿付行”)。偿付行向议付行付款后,再向开证行索偿。这种信用证业务又称为“偿付信用证”业务。

若信用证规定有偿付银行,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后,向偿付行发出偿付授权书,告知其授权付款的金额、有权索偿的银行等内容。出口地的议付行在议付后,一方面将单据寄送给开证行或保兑行,另一方面,同时向偿付行发出索偿要求。偿付行收到索偿要求后,核对偿付授权书,若两者相符则向议付行付款。由于偿付行并非信用证的当事人,它并不接收提示人的单据,不审核单据,不与提示人或受益人发生联系,因此,偿付行对议付行的付款,不视为开证行的付款。有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未审单甚至还未收到单据时,议付行就已获得偿付。但开证行或保兑行审单后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此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应如何处理这种瑕疵单据?依UCP600第16条第7款,当开证行拒绝承付或保兑行拒绝承付或议付且已依本条规定发出拒绝通知,它将有权要求议付行返还已获得的偿付款项和利息。由此可见,只要开证行或保兑行已按第16条的规定发出拒付通知,它仍有权拒绝此项提示,即拒受瑕疵单据,拒绝承付或议付。(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