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尊重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促进国际贸易顺利进行,也为维护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业务关系,在信用证机制中寻求务实、灵活的处理方法,保证国际惯例发挥促进国际贸易的功能,同时也可避免开证行武断拒付,UCP600第16条第2款又赋予开证行另一项权利,即当开证行确认提示不符时,它可依据自己的判断与申请人联系,请求其放弃不符点,接受瑕疵单据。
与前述权利一样,该款的规定并未强加给开证行任何义务,因为该款同样也使用了“可以”(May)而非“必须”(Must)的措辞。因此,是否寻求申请人接受瑕疵单据是开证行的自主权利,由其自行决定是否行使。
信用证业务中,尽管开证行基于独立性原则坚持独立审单,以决定是否承付,但开证行在发现瑕疵单据时,往往首先主动联系申请人,告知不符点的情况并征求其对瑕疵单据的处理意见。若申请人愿意接受瑕疵单据,开证行在不影响自身权益的前提下,通常会尊重申请人的意见。开证行之所以寻求申请人放弃瑕疵单据还基于以下考虑:(1)开证行认为虽然单据存在不符点但并不严重,申请人可能会予以接受;(2)多数开证行的习惯做法是先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再决定是否接受单据;(3)开证行对单据的瑕疵是否成立没有足够的把握,以免因自己的决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4)担心不当拒付产生争议等。此外,该款还特别强调,开证行寻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并不延长开证银行的审单时间期限,即它仍必须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银行营业日内作出是否接受单据的决定。换言之,若在开证行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未答复是否放弃不符点,开证行也要在5个银行营业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因开证行寻求申请人放弃瑕疵单据是其权利,若申请人同意放弃不符点而接受瑕疵单据,但申请人的意见不能强迫开证行也放弃不符点,即开证行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意见;反之,若开证行决定接受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意见,则它必须接受单据并向受益人承付,而不论单据的瑕疵是否成立。(www.daowen.com)
由此可见,上述UCP600的规范隐含以下几点含义:(1)即使受益人或指定银行请求开证行向申请人寻求其放弃不符点,开证行有权依自身的判断决定是否同意这种请求;(2)开证行无义务主动寻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3)无论开证行是否主动寻求申请人,申请人放弃瑕疵单据的声明对开证行并无绝对的约束力;(4)若申请人拒绝接受瑕疵单据,开证行向提示人发出拒绝承付通知时,也必依国际惯例、信用证等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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