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银行有权决定拒绝瑕疵单据

银行有权决定拒绝瑕疵单据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在国际贸易中,若买卖双方之间相互信任、具有较好的合作关系且作为进口商的申请人不论受益人所提示的单据是否存在瑕疵,都准备完成买卖合同,此时对于性质不十分严重的瑕疵单据,申请人通常向开证行表明其愿意放弃不符点,保证偿付开证行进而指示开证行接受这种瑕疵单据,向受益人承付或议付。

银行有权决定拒绝瑕疵单据

为维护银行的权益,提高银行参与信用证交易的积极性,依UCP600第16条第1款,指定银行、保兑行(若有)或开证行确认提示不符(瑕疵)单据时,享有拒绝承付或议付的权利。

该款在表明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时,使用了“可以拒绝”(May refuse)而非“必须拒绝”(Must refuse)的措辞。换言之,即使提示的单据有瑕疵,银行仍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单据。基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以确定单据是否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国际惯例或银行标准审单实务的规定,自行决定是否接受瑕疵单据。然而,在国际贸易中,若买卖双方之间相互信任、具有较好的合作关系且作为进口商的申请人不论受益人所提示的单据是否存在瑕疵,都准备完成买卖合同,此时对于性质不十分严重的瑕疵单据,申请人通常向开证行表明其愿意放弃不符点,保证偿付开证行进而指示开证行接受这种瑕疵单据,向受益人承付或议付。由此可见,上述UCP600的规范充分考虑了国际贸易的现实,赋予银行在处理瑕疵单据时具有自由裁量权,以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因此,当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出现瑕疵,银行认为该瑕疵不影响申请人接受,同时也来不及修改时,银行有权但不是必须予以接受并给予承付或议付。(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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