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保兑行(若有)、议付行或其他指定银行收到受益人或其他提示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相关单据后,必须在5个银行营业日内对其审核,以决定是否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承付或偿付后,可要求进口商付款赎单。作为信用证的申请人,进口商同样也应遵循信用证条款和相关国际惯例(UCP、ISBP等)审核单据,以决定是否偿付开证行。银行和进口商在审单时,通常应遵守以下基本准则。
1.独立审核
依信用证的特点和国际商会惯例(UCP、ISBP),银行及进口商审单必须遵守独立审核的准则,即审单与下列事项无关:作为信用证基础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货物、服务和(或)行为;审单以外的其他知识和信息。
2.表面相符
UCP600第14条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若有)以及开证行必须仅仅依据单据审核提示,以决定单据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的提示。为此,银行必须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以确定单据在表面上(On Their Face)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释。
(1)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证相符)。例如,信用证规定货物应使用木箱包装(Goods Packed in Wooden Cases),而包装单据却表明货物装于木条箱(Goods Packed in Wooden Crates)。这属于单证不符。
(2)单据必须与国际惯例相符。因规范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对信用证的许多问题,包括单据的问题均有规定,因此,银行审单时判断单据是否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另一依据是,单据还必须与UCP600及ISBP的规定相符。例如,若信用证未规定单据的最迟提示期限,则晚于运输单据签发日后21天才提示的单据属于单据不符。
(3)单据必须与既成事实相符。受益人所制作的各种单据必须与已完成的事实相符,而不能完全照搬信用证的文句,否则就是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规定。例如,信用证规定“Goodsmust be packed in cartonswhich effect to be indicated in the invoice.”,而发票仍然填写“Goodsmust be packed in the cartons.”,也属于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发票应填写“Goods have been packed in the cartons.”。
(4)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单单相符)。UCP600第14条第5款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单据中货物的描述、服务或行为(若有)可以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相冲突的统称。”因此,各种单据的主要内容,如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包装、唛头等,必须在表面上相同或一致,不得相互矛盾。特别是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之间关于货物的主要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5)单据本身相符(单内相符)。UCP600第14条第4款规定:“单据中的信息,当联系信用证上下文、该单据本身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不必与该单据、任何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信息完全相同,但不得与其相冲突。”
该款强调,银行审单的标准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及单内相符。但单证之间、单单之间及单内的信息无须“完全等同”(Identical),仅要求“不得冲突或矛盾”(Must not conflictwith)即可。UCP600实施后,受益人所提示的每一种单据本身的相关内容也要彼此相符。
单据表面相符的准则还表明,银行及进口商仅就单据的文义决定是否符合信用证、UCP及ISBP,而不须越过单据表面进一步确认其文义的实质内容,更不得以单据之外的理由主张交单不符,如单据的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等实质问题。
3.审单依据
银行及进口商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其依据除了国际惯例的规定,直接依据是信用证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依国际商会的解释,条款(Terms)是指必然发生的事件,如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提示到期日、有效期、单据种类与名称、单据内容等,是业务中必然发生的事情,通常可用独立的单据加以证明。条件(Conditions)是指未来不确定的事件,通常无独立的单据可供银行审核,但需要一定的单据给予支持。如信用证规定提交已装船的、清洁的提单,“已装船和清洁”是一种条件,通常由提单(属于条款)中的批注或记载来支持,而无独立的“已装船和清洁”单据供银行审核。
4.不理会非单据条件
“非单据条件”没有统一的界定,通常是指,虽然信用证规定了某一条件,但并未同时规定受益人须提交何种单据来支持这种条件。例如,信用证规定货物的产地是中国,但并未要求受益人同时提示产地证明,“产地是中国”则是一个非单据条件。若信用证既规定货物的产地是中国,同时又要求受益人提示货物的产地证明,则“产地是中国”就不是非单据条件,因为产地证明可支持货物产自中国这一条件。常见的非单据条件还有:载货船舶的船龄不得超过10年;载货船舶不得悬挂某国国旗;装船后,受益人应立即通知申请人等。
UCP600第14条第8款规定:“若信用证包含一个条件且未规定用来表明与该条件相符的单据,则银行将该条件视为没有规定且不予理会。”
ISBP745A26规定:“若信用证含有某一条件而未列明需要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者(Non-documentary Condition),无须任何规定的单据证明该条件相符。但规定单据中的信息不应与非单据条件有冲突。例如,当信用证要求‘用木箱包装’而未指明该信息须显示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上,任何规定单据中显示采用了另一种包装方式的表述将被认定为冲突的信息。”(www.daowen.com)
非单据条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1)信用证要求满足某种条件,但证内未要求提交证实该条件已被满足的单据。(2)信用证要求满足某种条件,但证内要求的单据的功能并没有显示已满足该条件。(3)信用证要求满足某种条件,证内要求的单据中插入的信息与该条件不相冲突。
因此,银行在审单时,对非单据条件视为没有记载。为此,申请人和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须将非单据条件转化为单据条件。如上述“船龄不得超过10年”,应要求提示船舶规范证明复印件;“船舶不得悬挂某国国旗”,应要求提交船籍证明复印件等。
5.不审核未规定的单据
未规定的单据是指,信用证中未提及的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有时受益人因种种原因在规定的单据中夹杂信用证并未要求的某些单据。对此,UCP600第14条第7款规定:“提交信用证未要求的单据将不予理会,可将其返还提示人。”该规定表明了银行审单的范围,即银行对此类单据不予审核。同时也暗示,即使审核了这种单据且发现与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有不符之处,也不应影响信用证的效力。换言之,银行不得以此为由拒付。银行收到此类单据也可直接转交进口商,但银行应要求受益人将其直接寄送进口商。
6.在规定时间内审单
UCP600第14条第2款规定:“指定银行、保兑银行(若有)以及开证银行均有自提示日次日起最多5个银行营业日,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该期限不因在提示当日或其之后,信用证到期日或最迟提示日的到来而被缩短或受到影响。”
国际商会规定银行审单有一个时间限制,其目的在于,若超过5个银行营业日仍未作出是否接受单据的决定,银行将失去拒受单据的权利,即使单据存在不符点,银行也只能接受单据;但在5个银行营业日内,银行也不能被迫承付或议付。
UCP600的上述规定表明,5个银行营业日是审单的最长时间限制,因此,若超过该时间限制,银行只能接受单据。但这并不意味着5个营业日全部用完才作出是否接受单的决定就是合理的,若3个或4个营业日就作出是否接受单据的决定也同样是合理的,且时间越短对各方越有利。因此,5个营业日对银行而言,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另外,5个营业日不是所有银行累计的时间限制,而是每个银行的各自时间限制。
开证行相对于保兑行、指定银行或受益人有权自其收到单据次日起,在不超过5个营业日的时间内审单,以决定是否偿付保兑行、指定银行或向受益人承付。
对保兑行而言,保兑行相对于受益人或指定银行有权自其收到单据次日起,在不超过5个营业日的时间内审核单据,以决定是否向受益人承付或偿付指定银行。
对指定银行而言,指定银行相对于受益人有权自其收到单据次日起,在不超过5个营业日时间内审核单据,以决定是否向受益人议付、预付或垫付款项。
若指定银行分两次寄送两套单据给开证行或保兑行,开证行或保兑行需审核两套单据,则5个营业日自收妥后寄达的一套单据次日起算。若先收到的一套单据存在不符点,银行也需要等后收妥的第二套单据审核完毕且不存在不符点,在5个营业日内发出拒受单据的通知。
关于银行审单时间还应注意几点:(1)每一审核单据的银行均有5个营业日的时间审单。(2)若某一银行收到受益人的单据,只负责转递或寄单给开证行或保兑行,则该银行不是开证行或保兑行的被指定银行,因而它不享有5个营业日的时间,必须立即将单据寄出,以使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达开证行或保兑行。(3)寄单指示中,关于寄单次数和方式的规定不是非单据条件。若寄单银行未按寄单指示规定的做法寄单,则被视为不符点,开证行或保兑行可以拒受单据。(4)开证行或保兑行拒受单据,发出拒受通知时,若信用证尚未到期,则允许受益人修改有关单据。当开证行或保兑行收到修改后的单据,仍然允许有5个营业日的审单时间;在修改后的单据中发现新的不符点,银行仍然有权再次拒受。(5)“5个银行营业日不因在提示当天或其之后,信用证到期日或最迟提示日的到来而被缩短或受到影响”,是指交单时间与审单时间不同。例如,某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于7月30日提交给指定银行,而信用证的到期日(有效期)或最迟交单期的最后一天是7月31日,但该指定银行的审单时间仍然是交单后最长5个银行营业日。(6)5个银行营业日是指“banking day”而非“banking hours or time”。
7.遵从其他国际惯例
银行和进口商在审单时,除了须依信用证中的条款和条件外,还必须遵从国际商会制定的与信用证业务有关的所有惯例和规则。这些惯例和规则主要有:eUCP600、ISBP、URR725、Incoterms®2020以及UCP600生效后国际商会关于UCP600的各种出版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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