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对受益人而言非常重要,对此,UCP600予以明确规范。可见,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包括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因此,信用证须清楚地规定使用方式,而卖方审证时须特别注意。而作为承付或议付的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也必须遵循信用证或其惯例的相关规定和基本准则审核单据,否则,他们有可能丧失拒绝接受单据的权利,必须向受益人承付或议付。
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对受益人而言非常重要,对此,UCP600予以明确规范。UCP600第6条第2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表明其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是议付方式使用。”可见,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包括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前三种方式为承付(Honor)。因此,信用证须清楚地规定使用方式,而卖方审证时须特别注意。
UCP600第6条第1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表明其可获得使用的银行或是否可获得使用的任何银行。在指定银行使用的信用证,也可在开证银行使用。”
该款明确了信用证可在哪些银行使用。银行开立信用证时都规定该信用证在哪个银行使用。信用证可规定在指定银行使用,如限定在某银行议付,即限制议付(Available with××bank by negotiation);信用证可在任何银行使用,如在任何银行议付,即公开议付(Available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此时,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在指定银行使用的信用证,也可在开证行使用,即直接向开证行提示单据。(www.daowen.com)
信用证是有条件承付或议付的保证,受益人只有提示相符的单据(交单)才能获得开证行或指定银行的承付或议付。而作为承付或议付的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也必须遵循信用证或其惯例的相关规定和基本准则审核单据,否则,他们有可能丧失拒绝接受单据的权利,必须向受益人承付或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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