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国际商会的信用证国际惯例(UCP和ISBP等),开证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拥有独立的审核权。若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瑕疵单据),银行是否依自己的判断拒付,或征求申请人意见、请求其放弃不符点而对受益人承付,同样享有独立的权利。在这些环节中,难免不受申请人或贸易合同的影响。
1.不符点的种类
所谓不符点通常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条款或条件,或违反相关惯例。实际业务中,常见的不符点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质性的不符点,即单据本身已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从而导致的不符点已无法挽回或修改。如,货物装运日期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日期,进而提单的出具日期也已超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本身已是延期交付货物。在此情况下,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记载的装船日期已不可能与信用证相符。此类不符点是实质性的不符点,是不可修改和无法弥补的不符点,若强行为满足信用证的规定而使之相符,即倒签提单则会陷入严重的法律纠纷。这是另一问题,在此不做阐述。另一类不符点是非实质性或可修改的不符点。其主要表现为因某种操作的失误而导致在单据上显示的内容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如打印、拼写或其他不相互冲突的信息等错误。此类不符点与前述不符点有本质的区别,这些不符点不是履行贸易合同中产生的,而是在制单操作中出现的。但此类不符点也可能导致银行拒付。即使此类不符点并不违反UCP或ISBP的规范,也可能会引发争议。此类争议案可详见后述第二十六章的内容。
2.开证保证金及“不符点”对信用证独立性的影响
就UCP及ISBP的制定目的而言,其希望通过国际惯例与规则统一信用证业务中各方关于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不同认识,从而减少不符点的争议。依该国际惯例与规则,开证行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向受益人作出单据是否相符的独立意思表示。然而,在信用证业务中,实际情况远非如此。(www.daowen.com)
信用证下的承付是由银行信用取代贸易商的商业信用,为此,银行开立信用证时,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交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免因申请人资信恶化使开证行遭受损失。若单据相符,申请人再向开证行补足信用证货款。信用证的这一融资性质,使得单据到达开证行时,开证行并未完全获得申请人的资金保障。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许多开证行在收到单据时并不自己审单,而是将其交给申请人审核或首先向受益人宣称单据不符,然后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交充足的资金后再行付款。由此可见,申请人的保证金对开证行能否履行信用证的承付义务将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更有甚者,即使单据存在非实质性的不符点,若申请人已丧失资信,如破产清算、倒闭等,根本无力偿还信用证货款,则开证行也会竭尽全力寻找单据的不符点,从而达到拒付信用证货款的目的。因此,信用证货款能否得到承付深受其外的贸易合同因素的影响,即信用证业务难以维持其真正的独立性。当然,若开证行仅仅是由于申请人出现信用危机而试图以所谓的“不符点”达到拒付的目的,则受益人可依信用证规定、相关国际惯例与规则或法律规定,对开证行的上述无理拒付采取相应的措施,促使其履行承付义务。若所谓的“不符点”不成立,则开证行也难逃其付款责任。
3.贸易合同的买方接受不符点单据对信用证独立性的影响
如上所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若存在不符点,一类是实质性的不符点,可能是卖方既违反买卖合同又无法满足信用证的条件或条款,是无法修改或弥补的,也是单据的绝对不符。在此情况下,开证行当然无须对受益人进行承付,也即开证行作出的承付承诺的条件未得到满足,开证行不再受信用证关系的约束。但有些不符点可能是非实质性的,或对该不符点是否成立无绝对把握,此时,开证行通常会主动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这一做法也得到UCP600第16条的认可。此时,受益人一般也会与申请人联系,寻求申请人对上述不符点予以接受,申请人应明确告知受益人和开证行,此类不符点是否被接受。若申请人认为不符点不影响贸易合同的履行,则申请人指示银行接受带有不符点的单据,而受益人仍可要求开证行予以承付货款。尽管UCP600第16条特别强调,开证行寻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并不延长开证行的审单时间期限,即它仍必须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银行营业日内作出是否接受单据的决定。换言之,若在开证行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未答复是否放弃不符点,开证行也要在5个银行营业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开证行是否寻求申请人放弃瑕疵单据是信用证下的独立权利。但现实中,在此情况下,开证行很少行使这一独立权利。换言之,开证行的独立审单并判断单据是否相符的权利,事实上变成首先由申请人判定,其次才是开证行对外作出意思表示。当然依法律原则,开证行一旦同意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则开证行必须接受单据并向受益人承付,而不论单据的瑕疵是否成立。这一现实表明,事实上,贸易合同下买方的意见能够左右信用证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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