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但在现实中,贸易合同的因素可能对信用证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即贸易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将会直接影响开证行是否向受益人承付。其根源是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利益关系决定了开证行能否独立地向受益人承付。信用证之所以能保有如此长久的商业活力,其原因就在于其有极强的独立性,信用证开立后则独立于贸易合同,开证行凭借自己的判断对受益人作出是否承付的意思表示,而受益人也可直接依信用证向开证行要求获得相应的付款。
众所周知,银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根本原因在于信用证具有独立性。换言之,信用证与贸易合同分别是两个独立的合同,银行与贸易合同无关。但在现实中,贸易合同的因素可能对信用证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即贸易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将会直接影响开证行是否向受益人承付。其根源是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利益关系决定了开证行能否独立地向受益人承付。[23]
信用证是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承付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信用证业务中存在至少三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即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合同关系、进口商与开证行之间的申请开证合同关系以及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信用证合同关系。但其中最核心的法律关系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有条件的承付承诺关系。(www.daowen.com)
信用证之所以能保有如此长久的商业活力,其原因就在于其有极强的独立性,信用证开立后则独立于贸易合同,开证行凭借自己的判断对受益人作出是否承付的意思表示,而受益人也可直接依信用证向开证行要求获得相应的付款。因此,信用证的独立性特点是信用证被当事人及关系人普遍接受的最根本所在。但信用证的独立性并未真正发展到超脱贸易合同从而与贸易合同之间形成毫不相干的完全独立的体系。相反,信用证在其运行中,总会受到贸易合同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导致信用证的独立性特点被极大地削弱。其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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