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是否可转让,信用证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第一受益人要求买方申请开立以其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第一受益人接到信用证的通知后,即可请求银行办理转让手续。在可转让信用证中,银行通常在标题上注明“Transferable”字样,以表明该信用证是可转让的。若有关法律允许,信用证为不可转让这一事实也不影响受益人的让渡权利。“信用证转让”却不同,它涉及受益人行使信用证的权利的转让。

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是否可转让,信用证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UCP600第38条第2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明确地表明它是“可转让的”(Transferable);可转让信用证在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下,既可以全部也可以部分地转让给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转让银行是指,办理转让信用证的被指定银行,或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何银行使用的情况下,获得开证银行明确的授权并转让信用证的任何银行;开证银行也可以成为转让银行。

从上述UCP600的规定可以看出,信用证的转让不是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之间的私下转让,而是要由银行办理转让。第一受益人要求买方申请开立以其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开证银行必须在信用证(原证)内注明“Transferable”。第一受益人接到信用证的通知后,即可请求银行办理转让手续。

在可转让信用证中,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银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几个第三者(第二受益人)使用。第二受益人可根据被转让的信用证(新证),以自己的名义发运货物和提示单据以请求承付或议付。因此,这种转让是第一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起转让,即受让人在信用证中接替让与人的地位,得到预先保证:只要信用证的条款得到遵守,则有权请求开证行付款。

在可转让信用证中,银行通常在标题上注明“Transferable”字样,以表明该信用证是可转让的。但其中的可转让条款并没有统一标准,常见的表述如“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或“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and any transfer of all or any part of this Credit must conform strictly to the terms thereof and shall contain no enlargements,limitations,variations,or changes of any nature whatsoever of said terms.”。

可转让信用证可依国际贸易业务的实际需要,按一定程序转让。[13]

可转让信用证使用涉及的问题。[14]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Transferable”(可转让)字样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大多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UCP600第39条规定:“信用证未表明是可转让的事实,并不影响受益人依据所适用法律的规定的前提下,将该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让渡给对其可能拥有权利或可能将拥有权利的人。本条规定仅涉及信用证款项的让渡而不涉及信用证项下履约权利的让渡。”(www.daowen.com)

例如,信用证受益人欠某人的一笔款项,或受益人从某一企业购买货物出口,打算用信用证项下应得的款项偿还,此时,受益人可将该应得款项的一部分或全部让渡(或称为过户)给债权人,要求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将已让渡的那部分款项直接拨付给债权人。若有关法律允许,信用证为不可转让这一事实也不影响受益人的让渡权利。这种款项的让渡并不涉及信用证项下履约权利的转让。

“款项让渡”是指,无论何种类型信用证,其受益人都有权将从信用证获得的款项转让给他人。“款项让渡”仅仅涉及信用证款项的转让,不涉及信用证权利的转让,也与原证申请人的利益无关。“信用证转让”却不同,它涉及受益人行使信用证的权利的转让。同时,在履行信用证的过程中,往往因受益人的更换,也会影响开证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信用证需要转让时,有两种做法:一是必须得到申请人同意,在开来的信用证中注明“Transferable”,则该信用证可转让。二是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是不可转让的,但受益人可将该证交付银行作为质押,在开证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实际供货商另外开出一份新的信用证,即“对背信用证”。新证则由供货商凭以履行供货任务。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款项让渡”与“信用证转让”(或者证内没有注明“Transferable”而开立对背信用证)是完全不相同的。

在信用证业务中,产生“款项让渡”的原因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1)作为中间商的受益人,对外签订了出口合同但又缺少偿付资金,同时,又没有争取到国外进口商同意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因此,不能将信用证转让给供货商。若供货商同意先向国外进口商发货,而货款由中间商将信用证款项让渡给供货商,即可采用“款项让渡”解决。

(2)作为中间商的受益人,对外签订了出口合同但又缺少偿付资金,同时,又没有争取到国外进口商同意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不能将信用证转让给供货商。该中间商准备利用对背信用证,但由于其自身资信等原因的限制,银行不同意以原证为质押而向供货商开立对背信用证。在此情况下,只要供货商同意,中间商则可以利用“款项让渡”的办法,换取供货商依据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发货义务。

(3)其他原因。除上述原因外,信用证受益人其他原因欠下债务,也可使用“款项让渡”还债。“款项让渡”并非当事人私下授受行为,也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但各银行并无统一的做法。目前较普遍的做法是:当中间商(即款项让渡人)欲将信用证款项转让给他人时,应在信用证指定银行办理“款项让渡”手续。指定银行包括:限制议付信用证下的议付行;公开议付信用证下的单据押汇银行;若为非议付信用证,则只能通过当地通知行代为向开证行办理“款项让渡”。若办理“款项让渡”的银行接受让渡人的申请,给予书面确认。让渡人将银行的确认副本转交“款项让渡”的受让人(如供货商等)留存。待供货商将货物出运后,向办理“款项转让”的银行提供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据和货物已经出运的证明材料,银行则直接将款项拨付受让人。

从“款项让渡”的操作过程看,供货商只要持有银行接受办理“款项让渡”的确认,便可以放心地出运货物。但实际上,“款项让渡”的做法对供货商存在一定的风险。

(1)若供货商按信用证规定出运货物,但让渡人(中间商)缮制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可能导致“款项让渡”落空。因此,尽管供货符合信用证要求,但同样得不到货款。

(2)若为自由议付信用证,让渡人(中间商)提示时,不将单据提示给原来同意办理“款项让渡”的银行,而是提示给另外一家银行办理议付手续。这样,中间商取得货款,供货商却可能丧失让渡的款项。

(3)让渡人(中间商)有可能将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售予非信用证的另一买方,自行收款,导致供货商的货款损失。由此可见,虽然UCP为“款项让渡”设置了专门规定,但银行并不保证供货商能够获得款项的让渡。因此,供货商在接受这种付款方法之前,应审慎考虑,特别应对中间商的资信情况要有所了解,避免受骗。[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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