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和预支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或议付义务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要求即期汇票的议付信用证,其特点是受益人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这种即期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使用得最为普遍。在实务中,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即期付款或议付。一种是“单到付款或议付”,即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收到受益人提示的单据或汇票,经审查认为单据或汇票相符后,立即付款或议付。而开证申请人也需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因此,从出口商提示到开证行的付款,时间只是一个邮寄单据的邮程和开证行审单所需的时间。若付款行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则受益人提示单据后,经付款行审单的时间即可取得信用证款项。另一种方式是“电报偿付”,用于即期议付信用证,即受益人所在地的议付银行收到单据或汇票并认为相符后,立即向受益人议付款项。此后,议付行使用电报或电传向开证行或被指定行发出通知,说明单据已按规定寄送,要求立即偿付。开证行或被指定行接到通知后,立即偿付议付行。若开证行规定,向议付行的偿付应由开证行的另一分行或第三者银行(偿付行)办理,则开证行要及时向偿付行提交照付索偿的适当指示或授权,且不得以索偿行(议付行)必须向偿付行证实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作为先决条件。[11]偿付后,若发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则开证行有权向议付行追索,因为此项付款是在未审单的情况下进行的。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即期信用证,称为现金信用证(Cash Credit),即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向开证行缴纳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一笔资金。对开证行而言,这和开证抵押具有相同的作用,但在性质上却不同于开证抵押。开证行在此信用证中特别声明,这笔资金由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专为受益人利益保有,专款专用,以待受益人凭相符单据支取,不得移作他用。因此,这对出口商十分有利,若开证行破产倒闭,受益人可以从该笔资金中优先受偿。
2.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和汇票(或只有货运单据)不立即付款,若有汇票先予以承兑,等到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才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包括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以及要求开立远期汇票的议付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提示了相符单据后,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获得付款。在此之前,进口商也无须偿付,因此,这实际上是出口商为进口商提供贷款,解决了进口商的资金周转困难。出口商接受远期信用证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获得付款之前,若开证行破产,出口商即失去信用证的保障;若由于进口国政局不稳、经济混乱或两国关系恶化,而使得两国间的支付不可能,即使开证行愿意承担其信用证下的责任,也可能无法付款。因此,受益人接受远期信用证时必须慎重考虑,了解开证行、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以及进口地的政治、经济形势是否稳定,充分估计可能存在的风险。在远期信用证的交易中,出口商可以适当地以其承担的风险为筹码,同进口商讨价还价,获得更有利的交易条件。当然,远期信用证对出口商也有好处,毕竟有银行信用证作为赊销交易的保证,货、款两空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而且,由于远期信用证有利于进口商,因此,对出口商促销商品、扩大贸易也有一定积极作用。
若出口商同意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由远期而发生的利息应设法转嫁给进口商,具体做法是将利息包括在货价之中。这种远期信用证,一般不说明远期付款发生的利息由谁负担而只注明到期付款。出口商在承兑信用证的情况下,只能收到票面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差额。但也有在信用证中明确贴现息由出口商负担的。信用证中一般载明如下文句:“Payment of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effected××days after sight.Discount charges if any,are to be borne by the beneficiary.”。在远期信用证中,延期付款信用证由于没有汇票贴现机制可以利用,因此,出口商必须将利息打入货价中。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假远期信用证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即期交易,但进口商出于某种目的和需要,在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以即期交易价格报价并开立远期汇票,由进口商负担贴现息及有关费用,而受益人按规定即期十足收汇的一种信用证。
由于该信用证中规定开立远期汇票,开证申请人要等到汇票到期日才付款偿付开证行,因此,对开证申请人而言,这种信用证具有远期信用证同样的效果;但对受益人而言,由于它能按规定即期十足收汇,因而习惯上把这种信用证称为“假远期信用证”或“买方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一方面满足了受益人即期十足收汇的要求,另一方面又适合了进口商将即期交易转化为远期交易的愿望和需要,实质上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或贴现市场为进口商提供了融资便利。(www.daowen.com)
在即期交易中,本应采用即期付款方式或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货款,但有时进口商却提出采用假远期信用证付款,其原因为:一是摆脱进口国家外汇管制法律的限制。有些国家由于外汇紧缺,因此在外汇管制法令中规定,所有进口交易一律远期付款。这样,进口国银行只能开立远期信用证。于是,当该国进口商同外国的出口商达成即期付款交易时,只能采用远期信用证,同时信用证又规定,保证出口商即期收汇的假远期做法。二是进口商借助这种信用证可以利用银行的资金或贴现市场的资金,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利用假远期信用证融资比从银行贷款便利,而且贴现息较低、融资成本低。因此,假远期信用证可以满足进口商的需要,或缓解在进口国开立即期信用证存在的法律障碍与出口商即期收汇之间的矛盾。
假远期信用证没有固定形式,信用证中也没有注明是假远期,只是列有假远期付款的一些条款且各银行使用的语句不完全相同,因此,作为出口商的受益人应仔细分析这些条款,辨别是一般远期信用证还是假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的一些常见付款条款有以下几种:如“Drawee bank's discount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the account of the applicant and therefore the beneficiary can receive the face value of the term drafts as if drawn at sight.”(付款行负责贴现,其贴现息和承兑费用均由开证申请人负担,受益人可即期收汇),或“Draweewill accept and discount usance draft drawn under this Credit.All charges are for buyer's account,usance draft payable at sight basis.”(该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由付款人承兑并贴现,所有费用由买方负担,远期汇票即期付款)。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判断假远期信用证的标准有三条:第一,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即期十足收取货款;第二,由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先承兑远期汇票再负责贴现;第三,由买方承担远期汇票的贴现息和有关费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假远期信用证同即期信用证和一般远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都有相似之处:如出口商可以即期十足收取货款,这与即期信用证相似;又如远期汇票贴现,出口商可提前取得货款,这与承兑信用证相似。其实,它们只有形式上的同一性,而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假远期信用证与即期信用证的区别是:(1)两者汇票的期限不同。假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为远期付款汇票。而即期信用证项下,若有汇票则为即期付款汇票。有时即期信用证可能不要求汇票,但假远期信用证必须要求汇票。(2)两者受益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尽管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即期十足地收取货款,同时,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也承兑了远期汇票,但若远期汇票被贴现而开证行等在远期汇票付款到期前破产,根据票据法规定,任何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因贴现转让给受让人)均可向作为汇票出票人的受益人行使追偿权,这样,受益人对贴现市场上流通的尚未到期的汇票仍然负有法律责任。因此,假远期信用证的即期收款,在汇票到期前,对受益人是不确定的。所以,受益人在接受假远期信用证时,必须充分考虑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的资信。而即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即期付款,对受益人是终局性的,任何情况下都没有被追索的可能,因此,这种即期收汇是确定的。
假远期信用证与一般远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的区别是:(1)两者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为基础,即其价格稍低些。而一般远期信用证是以远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为基础,即其价格稍高些。(2)两者受益人收款时间可能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由开证行或付款行负责贴现,受益人可即期十足收到货款。而承兑信用证的受益人可能不办理贴现,一直到汇票到期日才向开证行或付款行提示付款。(3)两者贴现息及有关费用的承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息及有关费用由进口商承担。而承兑信用证若要贴现,其贴现息及有关费用则由出口商承担。因此,在这两种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所获得的款项也可能不同。(4)两者受益人即期收款的保障不同。假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即期收款是在信用证中已作出的规定,由开证行或付款行负责贴现,因而有合同(法律)的保障。而承兑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要获得即期收款,必须自行安排,求助于贴现市场,但最终能否获得贴现则依赖于贴现市场,因而承兑信用证的即期收款没有合同(法律)的保障。但假远期信用证与一般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所面临的风险是相同的,即若开证行或付款行(尽管已承兑汇票)于远期汇票到期前破产,任何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均可向作为汇票出票人的受益人行使追索权。换言之,在这两种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对贴现市场上流通的尚未到期的汇票仍将负有法律责任。
在中国出口贸易中,对按即期交易成交的买卖合同,原则上应坚持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货款。但若进口商要求使用假远期信用证并明确由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负责贴现、即期十足付款、由进口商承担贴现息及相关费用,中国出口商在采取一定的风险防范措施后,可以考虑接受,从而利用这种变通灵活的结算方式,扩大出口贸易。
4.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
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出口地的被指定银行(如通知行、付款行或议付行等)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付并负担利息的一种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正好相反,银行付款在先,受益人提示单据在后。预支信用证是为了满足受益人的资金需要开立的,经过这种安排,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为受益人提供信贷便利。有时出口商资力较弱,无力预支用以加工或制造信用证项下货物的资金,于是开证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在信用证中加注特别条款,授权被指定银行凭受益人开立的光票和以后补交单据的声明预支部分款项。受益人提示单据请求付款或议付时,银行扣除预支的金额及其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受益人。这种授权预支的条款最初都用红色打印以引起注意,因而又称“红条款信用证”。但现在这种习惯做法已经改变,这种条款与信用证其他内容一般都用同样颜色的文字打印,“红条款”的叫法却沿用至今。[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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