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付款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UCP600第6条第2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表明该信用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在其应获(开证行)偿付的银行日当天买入,指即期议付信用证下的议付;在其应获(开证行)偿付的银行日之前买入,指远期议付信用证下的议付。

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依付款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UCP600第6条第2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表明该信用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出口商将即期汇票和单据(或只有单据而无汇票)直接提示给被指定的付款银行或开证行后,就可以立即获得付款。[7]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运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到相符的单据后若干天付款的一种远期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受益人不必开立远期汇票,开证行也不存在承兑汇票的问题。它和即期付款信用证不同,虽然同属付款信用证,但付款期限不同;与承兑信用证也不同,虽然同属远期信用证,但不需远期汇票。由于没有汇票,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进行融资,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由于银行贷款利率高于贴现利率,所以,以延期付款信用证方式成交的货价,往往比承兑信用证方式成交的货价略高。

受益人提示单据以后,若单据相符,开证行或付款行受理单据,但要等到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到期后才予以付款。这种信用证计算付款到期日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从提单签发日起算,即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B/L);二是从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单据的日期起算(××days after presentation of the documents)。[8]

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

承兑信用证是指,付款行(承兑银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等汇票到期日再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远期信用证。

开证行通常在信用证中规定承兑方式。若使用SWIFT开立信用证,MT700设有远期承兑栏目:41a Available with...By...(承付方式的表示方法为:BY ACCEPTANCE),同时还应在42C Drafts at...(汇票付款期限)注明汇票期限,如90 DAYS AFTER SIGHT FOR 100PCT OF INVOICE VALUE;42A Drawee注明汇票的付款人,如CHINA××××BANK,BEIJING。[9](www.daowen.com)

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被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提示单据议付的信用证。

UCP600第2条规定:“议付(Negotiation)是指,被指定银行在其获得偿付的银行营业日或之前,以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给受益人的方式(by advancing or 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购买(Purchase)(以该被指定银行之外的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和/或相符提示的单据的行为。”可见,UCP600将“Negotiation”称为“Purchase”,即被指定银行购买受益人提示的汇票或提单等单据。这种购买行为可以是议付银行在获得开证银行偿付的当日或其之前,预付或同意预付受益人。因此,远期议付信用证是合理的。但议付信用证下的汇票不能做成以议付银行为付款人,除非该议付银行为保兑银行。若议付银行非保兑银行,通常对受益人享有追索权

由此可见,议付的本质是一种融资方式:提前或同意提前支付款项。这对出口商有利,可以使受益人提前得到银行的资金周转

开证行通常在信用证中表明议付的方式。若使用SWIFT开立信用证,MT700设有议付栏目:41a Available with...By...(承付方式的表示方法为:BY NEGOTIATION,如ANY BANK IN HONG KONG BY NEGOTIATION);42C Drafts at...(汇票付款期限:如DRAFTSAT SIGHT,或如60 DAYS AFTER SIGHT FOR 100PCT OF INVOICE VALUE);42A Drawee(汇票付款人,如XYZCC BS201 CHINA STREET,××××BANK,BEIJING)。

依信用证议付的范围不同,议付信用证可分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10]

UCP600下的“议付”具有以下特点。(1)“议付”是一种“买入”。“买入”(Purchase)一词更符合票据融资用语,避免了“Giving of Value”的不确定性。(2)买入的对象是“Draft and/or Documents”。议付信用证可有汇票,也可无汇票,仅买入单据也是议付。(3)汇票付款人是“A bank other than the nominated bank”。议付行不能议付自己是付款人的汇票。信用证下,对自己是付款人的汇票只能是承兑和付款而不是议付。(4)买入人是被指定的银行(议付行)。非被指定银行的买入不能取得议付行的地位。(5)买入的条件是“Unde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相符的交单)。只有交单行为和单据相符才符合UCP600的议付,才可能得到开证行的偿付。(6)买入的方式是“Advancing or 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议付行向受益人付款的时间比开证行向议付行偿付的时间早。(7)买入的时间是“On or before the banking day on which reimbursement is due to the nominated bank”(被指定银行在其获得偿付的银行营业日或之前)。在其应获(开证行)偿付的银行日当天买入,指即期议付信用证下的议付;在其应获(开证行)偿付的银行日之前买入,指远期议付信用证下的议付。

由此可见,UCP600的议付在于强调:(1)若“受益人一经交单给议付行就买入”属于议付,议付行因此取得议付行的地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开证行索偿。(2)若“受益人交单后,议付行同意受益人需要资金时随时买入”,则议付行仍取得议付行的地位,寄单时同样有权以自身名义向开证行索偿。(3)若议付行没有买入的承诺,纯粹的寄单不是议付。(4)若议付行仅仅“同意预付”而最终并未实际预付,即最终没有买入,在发生受益人欺诈的情况下,“议付行”不能取得真正议付行的地位,即不是正当的持票人。若发生受益人欺诈,开证行通常会通知议付行不要付款。此时,议付行不能议付,尽管他可能已作出“同意预付”的承诺,因为已被告知发生了欺诈,否则就不是善意的,从而得不到法院的保护。尽管已答应受益人需要时可预付款,由于欺诈在先,答应预付款而不付也不应使议付行承担违约责任。但“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也可能引发的问题是,它的具体形式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如何证明被指定银行已同意向受益人融资?这有待国际商会的进一步解释。

在信用证业务中,有人将银行向受益人给付款项的行为称为“议付”或“押汇”,认为两者都是银行垫付资金购买单据并具有追索权的行为。但两者不完全等同。押汇可以分为广义押汇与狭义押汇。广义的押汇通常包括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狭义的押汇一般是指,银行以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作为抵押向进出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即银行对受益人或卖方提交的代表货物的单据(如提单),不论信用证是否允许议付,甚至不论有无信用证(如出口发票贴现、出口托收押汇、出口保理等),都向其先垫付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押汇可以针对信用证,包括议付信用证、付款信用证或承兑信用证,也可以针对托收等;不一定有开证行授权,也不一定凭相符单据。因此,押汇的范围较广,包含议付。出口商在申请办理出口押汇时,必须向银行提交出口押汇申请书及出口押汇合同。在信用证方式下,押汇合同通常载明“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应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之类文句。因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构成合同的一部分。若押汇单据被开证行拒付,押汇银行可凭出口押汇申请书、出口押汇合同及押汇总协议,向出口商追回押汇垫款。若开证行倒闭,押汇银行仍持有货运单据,可处理货物来抵偿垫款。进口商也可以利用银行授信,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商请银行先行向出口商垫付货款。为了保证安全收回押汇款项,同时也使进口商能够顺利提取货物,银行在将物权凭证(如提单)释放给进口商时,通常要求其签署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据此,进口商在清偿银行押汇款项之前,物权凭证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归属银行。进口商作为受托人将代表银行持有这些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负责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处理货物所得款项归还银行押汇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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