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信用证惯例:性质、适用与约束

信用证惯例:性质、适用与约束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证惯例是从银行和商业的习惯做法发展而来,并经国际商会编制而成。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惯例可在一定条件下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换言之,若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适用UCP,则UCP对其当事人和关系人产生约束力。由于UCP是信用证交易的最权威惯例,它反映了信用证交易的一般规律,为世界所普遍接受和遵守。

信用证惯例:性质、适用与约束

信用证惯例是从银行商业的习惯做法发展而来,并经国际商会编制而成。尽管它获得世界范围的普遍采用,但在性质上属于国际商业惯例,其本身并不具有约束力,只有当事人直接引用时,才产生约束力。

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惯例可在一定条件下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换言之,若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适用UCP,则UCP对其当事人和关系人产生约束力。对此,UCP600第1条明文规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信用证条文明确表明其将受该规则约束的情况下,适用于所有跟单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地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对信用证所有各有关方均有约束力。”

若信用证中未规定适用UCP600,UCP600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如前所述,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也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定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及的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由于UCP是信用证交易的最权威惯例,它反映了信用证交易的一般规律,为世界所普遍接受和遵守。因此,UCP600在一定条件下也将默示地产生约束力。(www.daowen.com)

但由于UCP本身不是法律,若当事人明确表示排除适用UCP,则这种排除是有效的。当然,UCP作为国际惯例,其适用也可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当事人在选择适用UCP时,可视需要修改或增删其中的部分规定;若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与UCP有冲突,则也可以特定的交易习惯为优先适用。另外,UCP的适用还可能要受国内法的限制,如中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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