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银行是否有权向广州贸易追索票款问题,URC522对此没有规定,应依原、被告的约定加以处理。广州贸易在托收款项申请书中承诺:“右列托收款项收妥后,如将来发生退票、追索等情况,本人愿负责偿还全部票款及费用。”对于该申请书印有的此项委托人承诺,中国银行无异议;但广州贸易认为,这是中国银行提供的免除其责任的格式条款,在填写申请书时中国银行未提醒广州贸易注意,属于原告的重大过失且因该过失造成广州贸易的财产损失,广州贸易主张依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实际上,托收款项申请书作为银行结算凭证,其格式是由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申请书上的承诺条款印在申请书的显著位置,被告广州贸易作为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客户,对结算凭证应有所了解,不可能未注意到该承诺条款的存在,中国银行在提请广州贸易注意问题上并无重大过失。鉴于申请书上盖有广州贸易真实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申请书上的承诺条款应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中国银行被付款行追索票款35 162美元后,依照广州贸易在申请书上的承诺向其追索款项,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鲁民四终字第38号;http://ccmt.court.gov.cn/shangshi/unintercept/judicialById.do?id=237;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四初字第7号。
[2]李金泽,信托收据有关法律问题研究,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01212/qinyinjing2012120315491326293875.shtml;李金泽,信托收据:银行面临的风险与防范,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
[3]李金泽.信托收据有关法律问题研究,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01212/qinyinjing2012120315491326293875.shtml;李金泽.信托收据:银行面临的风险与防范,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www.daowen.com)
[4]参见:“上海赛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等国际托收纠纷案”,江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常民三初字第26号。
[5]参见张凤翔,国际托收合同纠纷的性质及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http://www.ccmt.org.cn/showexplore.php?id=3044。
[6]110裁判案例网,http://www.110.com/panli/panli_80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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