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跟单托收业务中,原定托收金额为53 040.00欧元,适用URC522,托收方式为即期D/P。10月5日,托收行授权代收行凭付款将减额后的单据释放给付款人,减额后单据金额为45 084.00欧元,授权书使用MT799传递。但10月9日,代收行未获得付款人指示,错误地将金额为53 040.00欧元而非45 084.00欧元付给了托收行。单据释放给了付款人。托收行未向代收行澄清,而向收款人账户借记了上述款项。托收行通过代收行当地分支机构联系到代收行的主管告知了此事。代收行通过MT499从托收行收到的第一次反馈和付款确认时间为次年2月25日。
因付款错误,代收行几次通过SWIFT联系托收行,要求其退还多付的7 956.00欧元,但无果而终。付款人和收款人也在对此进行协商,期望通过新订单抵消多付的款项。但托收行认为,因付款错误,若退款,托收行须得到客户新的授权。
双方争议的问题是,当托收行将托收金额减额的情况通知给代收行,托收行是否有义务遵循减额指示?
代收行认为,因其及时将情况(付款后2天)通知了托收行,托收行须退回多付的
款项。为此,代收行向国际商会咨询意见。国际商会对上述咨询提出以下主张:(www.daowen.com)
托收行向代收行提交了适用URC522的托收单据,指示付款交单(D/P),原托收金额为53 040.00欧元。10月5日,托收行发出MT799电文(自由格式报文)通知托收减额至45 084.00欧元。10月9日,代收行按最初的付款指示对单据全额付款,未依MT799减额。本案提到该付款错误且未经付款人指示。
托收行收到全款后,向收款人账户借记了该款项。两天后,代收行要求退还多付款项。托收行认为退款必须得到收款人的授权。
URC522未对托收的修改予以规范。故此,托收行认为代收行对托收修改审核延误。本案中,这种情况确实存在(托收修改在10月5日-星期五发出,付款日为10月9日-下星期二)。然而,在借记给客户前,托收行应向代收行作出澄清。URC522第4(a)(i)条规定:“所有寄送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将遵循URC522且列出完整和明确的指示。银行根据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规则行事。”托收行和代收行未依托收修改行事,而是按最初的托收指示行事。两家银行均有过错。退回多付款项不受URC522约束,标准银行实务应是银行相互协作来解决错误。
国际商会的最终意见是,该争议在URC522规范之外,从本质上看,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总之,若双方无法自行解决问题,只能诉诸当地法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