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托收行因错误指示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托收行因错误指示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托收业务中,托收行未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内容确定代收行以及向代收行发出托收指令,由此造成的货款损失应由托收行承担。一审法院以汇丰分行办理托收虽应尽善意和谨慎的义务,但不负有对申达公司先行赔偿的义务为由,判决不予支持申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依URC522,即使是银行自主选择了这些银行,银行对其所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不承担责任。

托收行因错误指示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在托收业务中,托收行未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内容确定代收行以及向代收行发出托收指令,由此造成的货款损失应由托收行承担。

上海申达公司(原告)委托香港汇丰分行(被告)向美国万隆公司收取货款140 393美元,托收方式为D/P。申达公司向汇丰分行提供全套单据,但因汇丰分行错写了收件行地址,将本应寄给美国加州银行的单据误寄给美国佛州银行。佛州银行收到单据后,未收妥托收款就将单据寄交万隆公司。由于万隆公司提取货物后拒绝付款,故申达公司诉请法院判令汇丰分行赔偿其托收款140 393.55美元及利息和退税损失人民币268 750.89元。

一审法院以汇丰分行办理托收虽应尽善意和谨慎的义务,但不负有对申达公司先行赔偿的义务为由,判决不予支持申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申达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汇丰分行赔偿申达公司托收货款98 275.49美元;申达公司将对万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汇丰分行,若汇丰分行经追索兑现债权超过98 275.49美元,则在该款额超过部分至140 393.55美元范围内返还申达公司。

在上述案件中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需要明确对国外代收行的选择。

依URC522,国际托收中,对于国外代收行的选择有两种方式:(1)由委托人指定。这种指定包括单项托收的指定和全部交易的指定。在委托人未明确是单项托收还是全部交易托收时,应视为单项托收。(2)在委托人未指定情况下,由托收行选择代收行。依URC522,即使是银行自主选择了这些银行,银行对其所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不承担责任。另外,依URC522,代收关系不能依托收行的单方意思表示成立,而需双方(托收行与代收行)同意才能成立。本案中,佛州银行虽然收到汇丰分行错寄的单据并将其交予万隆公司,但由于该行未对收款作出任何表示,故应当属于因管理上的不适当,与汇丰分行(托收行)之间不存在代收关系。(www.daowen.com)

第二,需要运用URC522中“善意和谨慎”规定,对汇丰分行发生在托收业务中的疏忽与托收事故的因果关系作出分析与认定。

(1)汇丰分行制作汇票提示清单时,发生收件行地址错误,是善意的过失,但属“不谨慎的”;

(2)该单的错误直接导致托收单据误寄给非代收行的佛州银行,与托收事故有因果关系;

(3)托收事故虽然由佛州银行不妥当的无因管理、美国万隆公司的违背诚实信用交易原则等诸因素形成,但汇丰分行误寄单据行为是起因。

因此,依中国《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汇丰分行作为有偿托收的受托方,对委托人申达公司首先负有赔偿责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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