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代收行应当承担放单不当的责任

代收行应当承担放单不当的责任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代收行未能依委托人和托收行的托收指示,擅自在付款人未付款的情况下向付款人交单,由此造成委托人不能收款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此外,花旗银行另应赔偿兰生公司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代收行应当承担放单不当的责任

代收行未能依委托人和托收行的托收指示,擅自在付款人未付款的情况下向付款人交单,由此造成委托人不能收款的责任应由其承担。

中国兰生公司向美国LJ公司出口鞋类,总计货款1 494 795.60美元。兰生公司委托华侨银行向LJ公司托收上述货款,约定付款条件为D/P 20天或D/P 45天。兰生公司将发票提单保险单、装箱单等单据交付华侨银行,并向华侨银行指定花旗银行作为代收行向LJ公司收款。

华侨银行收单后,即根据兰生公司的委托事项,制作托收指示书10份并附相应的单据邮寄至花旗银行。托收指示书载明:付款后交单;承兑后请以航空信件方式告知到期日;未承兑或未付款请电传告知并说明理由,保留项目,等待我方指示;必要时依受票人或我方指示,保存货物并办理保险;若有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均从受票人处收取;凡适用处,均按URC522办理。此后,因托收货款未转入,花旗银行对托收结果也未作回复,华侨银行曾多次向花旗银行查询,兰生公司亦多次向华侨银行查询。花旗银行致函华侨银行,承认以承兑交单(D/A)方式处理了上述托收单据,导致兰生公司货、款两空。三方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兰生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侨银行、花旗银行两被告完成货款托收;若不能履行,则应归还全部单据,或向原告赔偿托收货款本息1 965 098.38美元。

鉴于花旗银行已不可能履行其代收行的收款义务,故法院判决:花旗银行按收款汇票所记载的金额赔偿兰生公司的损失;花旗银行另应赔偿兰生公司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本案准据法的确定。(www.daowen.com)

兰生公司和华侨银行就系争法律关系适用URC522没有争议,华侨银行致花旗银行的托收指示中亦明确载明适用该规则,花旗银行接收该指示后并无拒绝办理的意思表示,故本案应适用URC522。

第二,关于三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认定。

本案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依URC522的规定确定。基于托收业务由委托人委托、托收行接受委托、托收行转委托代收行收款、代收行代收等一系列连续且完整的行为组成,托收行转委托代收行是托收中必不可少的环节,URC522关于托收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的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规定,以及本案三方当事人事实上均知晓上述代理行为的连续性、完整性等事实,可以认定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符合复代理的法律特征,兰生公司作为委托人有权一并起诉代理人华侨银行和复代理人花旗银行。当然,也可依中国《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认定本案三方当事人之间为间接代理关系。兰生公司对银行享有两项权利:一是当收货人已支付货款时,有向银行索取货款的权利;二是遭收货人拒付货款时,有收回托收单据的权利。

第三,关于本案最终的责任认定。

华侨银行接受兰生公司的委托,已及时将托收指示和相关单据寄交花旗银行,并按照行业惯例履行了查询、告知义务,故华侨银行没有过错。花旗银行收到托收指示,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远期D/P作D/A处理,显然违反了URC522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鉴于花旗银行已不可能履行其代收行的收款义务,故兰生公司主张由花旗银行按收款汇票所记载的金额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此外,花旗银行另应赔偿兰生公司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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