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远期D/P方式可能因货已到达而汇票未到期、买方未付款而无法获得单据凭以提货。为此,买方往往要求代收行给予融通,于是,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T/R)借单提货。各国对信托收据的做法不同,这种融资方式对买方比较有利,但对卖方存在风险。
某年2月,中国A公司(出口商)与英国B公司(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D/P 120 Days After Sight。中国C银行(托收行)将单据寄出后,直到2002年8月尚未收到款项,于是应A公司要求指示英国D代收行退单。但从D代收行的回电才得知,单据已凭进口商B公司承兑放单。
几经交涉,但进口商B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付款,进出口商之间交涉无果。中国C银行认为是英国D代收行错误放单造成出口商款货损失,要求D代收行承担责任,D代收行对中国C银行的催收拒不答复。10月25日,D代收行告知中国C银行,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致使出口商款、货两空。
D/P远期(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是出口业务中的托收方式之一。采用这种方式一般基于货物在航程中要耽误一定时间,在单据到达代收行时可能货物尚未到港且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不甚了解,不愿其凭承兑即获得单据。使用这种方式可能造成诸多不便,如货已到达而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未付款而无法获得单据凭以提货,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销货,容易贻误商机甚至造成损失。为此,进口商往往要求代收行给予融通,一般情况下,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T/R)借单提货。
凭信托收据提货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出口商主动授信代收行可凭进口商的信托收据放单。这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授信,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出口商承担,进口商能否如期付款,代收行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进口商在征得代收行同意的情况下,出具信托收据,甚至可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担保,向代收行借出全套单据,待汇票到期时由进口商向代收行付清货款再赎回信托收据。因为这是代收行凭进口商的信用、抵押品或担保借出单据,是代收行对进口商的授信,不论进口商能否在汇票到期时付款,代收行都必须对出口商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和义务。这样就给代收行带来风险,一旦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必须垫付货款。URC522不鼓励D/P远期托收这种做法。此外,D/P远期托收业务还有其他风险,如有些国家不承认远期付款交单,一直将D/P远期作D/A处理。
若选择D/P远期,出口商应掌握以下几点。(www.daowen.com)
(1)选择D/P远期,要有风险意识,尤其是大额交易,在选择客户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D/P远期是建立在进口商信用基础上的,总体而言,这种方式对出口商不利,不宜多用。
(2)在合同洽谈时,应尽可能选择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又信誉卓著的银行为代收行,以避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
本案例中,A公司之所以迟迟不能收到货款,关键在于D代收行未依要求放单。
(3)办理D/P远期托收时,尽量不要使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的间隔较长,造成进口商不能及时提货;否则一旦货物行情发生变化,易诱发进口商拒不提货,产生出口商运回货物的费用或其他再处理货物的费用。
(4)在托收中,最好选择CIF贸易条件,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因货物损坏或灭失导致进口商拒付时,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5)D/P远期在一些南美国家被视为D/A,应事先有所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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