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即墨工行需在10日内赔偿国华工艺品2607496元

即墨工行需在10日内赔偿国华工艺品2607496元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该案中,因即墨工行履行国华工艺品付款交单托收指示的事实发生在希腊,本案属涉外商事纠纷。即墨工行关于本案应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的诉讼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即墨工行未能依约将涉案单据送达指定的代收行,即墨工行应对委托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客户交单委托书用美元计算,一审法院以国华工艺品起诉时的汇率确定国华工艺品的损失为人民币2 607 496元正确。

即墨工行需在10日内赔偿国华工艺品2607496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7 182元人民币,由即墨工行负担27 660元、国华工艺品负担9 5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 182元,由即墨工行负担27 660元、国华工艺品负担9 522元。

在该案中,因即墨工行履行国华工艺品付款交单托收指示的事实发生在希腊,本案属涉外商事纠纷。一审法院基于当事人在托收委托书中的法律适用约定及庭审中对法律适用的再次明确,确定案件适用URC522解决争议纠纷。因URC522主要规范的是银行的托收义务及免责事由,对银行违反该国际惯例设定的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并未规范约束,所以,对本案可能涉及但URC522未规范的内容,法院根据当事人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所作出的选择,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予以解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一)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二)即墨工行在履行托收合同时有无过错,是否应向国华工艺品承担责任,能否免责,一审法院对责任比例的认定是否正确;(三)一审法院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认定是否正确。

关于第一个焦点,虽然即墨工行向青岛市公安局报案涉及本案争议内容,但青岛市公安局并未立案,因此,本案不属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裁判结果的情形。即墨工行提出应由国华工艺品先向销售合同买方追偿,不能获得赔偿才可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即墨工行关于本案应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的诉讼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即墨工行与国华工艺品订立客户交单委托书,双方应严格按照委托书的约定履行合同。在跟单托收过程中,即墨工行应依约将受托的单据交付代收行并由代收行完成付款交单事项。即墨工行接受国华工艺品委托后,依其内部操作规程,根据工商银行青岛分行与敦豪山东签订的中外运-敦豪运输服务合同,由即墨工行的上级工商银行青岛分行委托敦豪山东将涉案单据交送代收行。本案递送单据过程中,涉案单据被送至实际收件人提供的新地址并被代收行工作人员之外的人签收,致使涉案快件错投后无法再次取回。而依集装箱跟踪查询显示,涉案货物最终被希腊买方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凭借本应寄送至代收行的正本提单提走,给国华工艺品造成货款损失。本案中,即墨工行应充分注意到跟单托收行为投递单据的特殊性,明确告知快递公司,该快件非普通邮件,只能送达银行而不能由其他任何个人领取。但即墨工行并未明确该指示,造成错误投递的后果,快递公司未将涉案单据运送到指定的代收行,即墨工行在委托递送单据的过程中违反URC522第9条规定的“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构成过错。而违反国际惯例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应适用国内法。依中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本案中,快递公司向代收行投递托收单据的行为系即墨工行完成其托收指示义务的一部分,故即墨工行应对快递公司的行为后果向国华工艺品承担责任。即墨工行未能依约将涉案单据送达指定的代收行,即墨工行应对委托的行为承担责任。

托收单据未寄至代收行,最终错误投递至货物买方,不属于URC522第14条列明的单据“丢失”的情形,即墨工行不可据此条款要求免责。同时,国华工艺品在托收委托过程中无过错,错误投递的结果系由即墨工行、快递公司送达托收单据所造成,国华工艺品不应承担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即墨工行承担委托书上载明托收款项四分之一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国华工艺品因即墨工行的跟单托收行为遭受损失,有权依双方合同向即墨工行主张民事权益。因敦豪山东与国华工艺品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该公司向代收行投递托收单据的行为系即墨工行完成其托收指示义务的一部分,故即墨工行应对敦豪山东的行为后果向国华工艺品承担责任。即墨工行向国华工艺品承担责任后,可自行决定是否向敦豪山东追偿。

关于第三个焦点,根据集装箱跟踪查询显示,涉案单据被错投后,所涉提单项下货物于3月12日和13日交付收货人,即涉案货物被希腊买方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凭借本应寄送至代收行的正本提单提走。因此,根据托收委托书载明的托收金额,国华工艺品遭受的直接损失为381 888.51美元。本案中,即墨工行未尽到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应承担单据“错投”给国华工艺品造成的381 888.51美元的直接损失。由于客户交单委托书用美元计算,一审法院以国华工艺品起诉时的汇率确定国华工艺品的损失为人民币2 607 496元正确。

即墨工行与国华工艺品之间系跟单托收法律关系,该关系独立于国华工艺品与希腊买方的基础贸易关系,即墨工行能预见的风险也只能是托收委托书上载明的托收款项,国华工艺品要求即墨工行承担税款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国华工艺品主张的税款损失可依据税收规定向税务部门进行说明。

该判例对出口商及银行都有很强的启示。(www.daowen.com)

对于出口商而言,如何防范托收的风险非常必要。为此,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若选择D/P方式,要有风险意识。D/P方式是商业信用,是建立在进口商信用基础上的,出口商的利益无法保障,不宜多用。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现实中,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出口商多重成交、轻风险,甚至担心一旦客户知道自己调查其资信,是对其不信任,会影响合作。这是误解,只有故意欺诈的客户才会存在这种观念。

(2)选择信誉良好的代收行。D/P中,尽可能选择那些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又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才能有效地避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经验表明,很多D/P风险的发生,与代收行操作不规范或主观恶意有密切关系。

(3)合理设计托收天数与航程时间的间隔,尤其是使用D/P远期方式,若货已到港口而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无法取得单据、无法提货导致无法及时销货,一旦货物行情发生变化,容易贻误商机,易造成进口商拒不提货。使用D/P远期方式,必须清楚地了解航程时间长短,合理而小心地设计托收天数和航程时间的间隔。

(4)规范填写D/P托收申请书。业务人员应尽可能清楚、完整地填写托收申请书的所有委托事项,特别要依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能力慎重确定是否接受信托收据的方式放货。主动授意代收行可凭进口商的信托收据放单,这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授信,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出口商承担,进口商能否如期付款,代收行不负任何责任。

(5)在托收业务中最好选择CIF条件,以防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灭失导致进口商拒付同时索赔无着的风险。

(6)要了解D/P远期在一些国家的特殊规定和习惯。如南美很多国家将D/P远期视作D/A,应事先了解,心中有数。又如欧洲国家对D/P远期的理解与国际惯例存在较大差异:德国汉堡储蓄银行认为“就我们的经验而言,D/P远期条件仅在东亚地区发生,它让许多受票人始终难于理解,我们的进口商经常是货船一到就付款赎单,因此不用汇票”;法国巴黎国民银行认为“在欧洲,我们尚不了解D/P远期的惯例,凭受票人的承兑交单是普遍惯例,近期项目只能用D/A,不能用D/P远期托收”;意大利商业银行认为“托收委托书规定凭航60、90、120、180天付款交单可能是某种误解,恐怕不能被认为远期贸易的习惯,这会阻止买方提货”。而在中东地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迪拜国民银行认为“在我们国家里,通常不接受D/P远期单据,因为到期日与承运船只航程不易掌握一致”;沙特阿拉伯的利亚得银行认为“我行从海外代理行收到托收单据,多数为D/P即期付款和D/A承兑交单”。

对于银行而言,在接受托收业务时,同样应加强国际惯例的准确理解,谨慎处理每一环节的操作程序,谨防失误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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