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银行责任与义务解析

银行责任与义务解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推定,这样交货的责任应由托收行承担。但一方发出指示要求另一方提供服务时,指示方应承担被指示方因外国法律或惯例所加诸的责任和义务。URC522第12条规范了相关银行对所收单据的责任。URC522第13条强调银行只依单据表面状况处理单据本身,而不涉及单据以外的事宜,以使银行避免对其无法控制的事项承担责任。

银行责任与义务解析

银行的责任与义务由第9条至第15条组成,主要就托收业务中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或行为、单据的有效性及单据传递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等方面,规定了有关银行应履行的责任以及应享有的免责。

URC522第9条规定:“银行应以善意与合理的谨慎行事。”所谓“善意”,一般指银行既为自己也为其他当事人负责,银行的所作所为,以不伤害各有关方利益为前提;所谓“合理的谨慎”,一般为银行惯常的经营作风和工作态度。“合理”至少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银行应按照行业习惯或国际规则来处理相关业务,其做法应为同行所认可;二是银行应以银行业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来处理有关业务。

URC522第10条明确了单据与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的关系。国际惯例是,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处理货物或任何基础合同。因为它们不是承运人或仓库保管人,而且有些国家的法律禁止银行具有上述功能。因此,第10条首先规定,货物不能发送或托运给银行,除非银行同意。这是基本原则,若该原则未被遵守,银行对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依第10条第2款,银行的免责范围比以往有所放宽。一是对于货物,即使托收指示中明确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如存仓保险,银行也无义务照办;二是银行只有在事先同意的范围内,才有义务对货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这表明承担责任是有条件的;三是代收行决定对于货物不采取保护措施时,即使没有告知,也不承担责任。不能以第1条第3款要求代收行按处理单据那样,必须告知。若银行对货物采取了保护措施,其责任或免责是什么?为此,第10条第3款清楚地表明:无论有无指示,若银行对货物采取了保护措施,银行也不对货物的后果及/或状况负责,也不对受托保管及/或保护货物的任何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但代收行必须将其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毫不迟延地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依第5款,当货物已发送给代收行或代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此时,代收行的交货视为具有托收行的自动授权性质。由此推定,这样交货的责任应由托收行承担。同时,第5款的第2项表明,代收行因交货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或开支应由托收行承担。当然,托收行是不会自己承担这些费用的,而应由委托人承担。因此,托收行承办托收时,应就此与委托人事先商定。由于银行安排交货的风险可能大于托收货款本身,所以第5款加大了对代收行的保护力度。

根据URC522第11条,被指示方的行为可享有免责,即银行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以执行委托人的指示,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对其所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是银行自主选择了这些银行。但一方发出指示要求另一方提供服务时,指示方应承担被指示方因外国法律或惯例所加诸的责任和义务。在此,“指示方”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托收行,还有可能是其他中间银行,但最终承担责任的是托收业务的原始发动者——委托人。(www.daowen.com)

URC522第12条规范了相关银行对所收单据的责任。依第12条第1款,一是要求银行核对单据时,不仅是发现有遗漏,而且若与清单不一致时,如多出某种单据或份数,也应立即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告知发出指示的一方,即只要与托收指示有出入,均须告知前手;二是只要清点了单据种类和份数,银行对所收到的单据无其他的义务,如无义务审核单据内容等。若委托人/托收行在托收指示中,未列明单个的单据以及这些单据的数量,则它们就不能对代收行所收到的单据的性质和数量提出异议,第2款对此作出规定。这一规定可避免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就未列明的单据发生纠纷。同时,第3款又进一步强调只要按收到的原样提示且清点了单据份数即可,代收银行无须审查单据内容。

URC522第13条强调银行只依单据表面状况处理单据本身,而不涉及单据以外的事宜,以使银行避免对其无法控制的事项承担责任。即银行对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或法律效力、单据关于货物的描述、有关发货人等的诚信行为等概不负责。

此外,URC522第14条规定,银行对翻译、传递中的延误、遗失、单据毁损、术语解释等不承担责任;第15条规定,银行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也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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