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是商业信用,缺少第三者作出付款的承诺。托收能否顺利收妥,一是取决于收款人(出口商)提供的收款单据(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是否能被付款人(进口商)所接受;二是取决于付款人的资信、财力,贸易项下还要取决于商品的质量与货价涨落等诸多因素。对各有关银行而言,在托收业务上,只是提供中介服务,并未作出非收妥不可或非付款不可的保证。但因自身的差错、疏漏、延误而产生责任的后果,特别是在托收业务中提供的融资,由于审查不当、监管不力,亦会引起争议甚至承担经济赔偿,遭受损失。
从整体而言,使用托收方式将使出口商面临较大的风险。作为出口商,虽然买卖双方订有贸易合同,但自订立合同起,从备货、加工、打包、发运、制单到托收货款,因周期长,其间利率、汇率、物价等因素都可能造成出口商的盈利减少甚至货款不能收妥,利率上调或汇价下调都可能使预期的利润全部消失甚至亏本,货物价格下跌会使进口商无利可图甚至造成亏损,从而借故拒付。若遇进口商资信差、财务状况恶化,特别是在D/A方式下,汇票承兑后、货已提走,待到期时,进口商不付款,最后出口商货、款两空。为减少风险,出口商必须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3]
作为进口商,除了利率、汇率、物价等风险同样存在外,由于货物单据化,有可能在付款后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更有甚者,遇到伪造单据进行诈骗时,则有货、款两空的风险。为此,进口商也必须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第一,必须事先对出口商的资信、经营作风有深入全面的了解。第二,对进口货物的市价趋势、销售趋势、本国外汇管制等应有所预测和了解。第三,严格审单,单据与合同、单据与单据必须一致,以决定接受或拒受。在跟单托收方式下,以FOB或CFR成交,进口商办理保险对进口商有利。若货物运输途中受损,进口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掌据对索赔款项处理的主动权。因此,世界上有些国家规定,进口商品只能在进口国家办理保险,即进口商品不能以CIF成交。(www.daowen.com)
在运用托收时,有关各方还应该注意其他相关的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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