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收据是在远期D/P下,代收行在进口商对托收未付款时仅凭其提供的信托收据借出单据,便于他办理报关、提货及出售,取得的货款也属代收行所有。汇票到期后,进口商只能向代收行付款并赎回信托收据。这种方式是代收行对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方便。凭信托收据借出单据后,其物权仍属代收行,进口商处于代管货物地位,他只是被信托人(Trustee)或代保管人(Bailee)。进口商的义务是,将信托收据项下的货物和其他货物分开存仓、分开保险,其物权属代收行,货物一旦出险,保险所得赔偿应归代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应属代收行。若D/P远期尚未到期,该款应由代收行保管或另立账户与进口商自有资金分开,或赎回信托收据并办理D/P远期的提前付款,利息可由进口商与代收行协商解决;由于物权在付款前并不属于进口商,进口商不得将该货物抵押他人。为妥善起见,代收行在借出单据时,要在提单上加盖“UNDER LIEN TO THE××BANK”章,表明该银行对货物享有留置权并随时接受代收行的监督。
由于信托收据是由进口商向代收行提供,接受与否由代收行视进口商的资信、往来关系而定。只要接受信托收据、借出单据,代收行即成为信托人(Truster),其权利是,可随时取消信托,收回借出的货物;若货物已被出售,可随时收回货款;若进口商破产倒闭,信托人对货物或货款通常有优先权。(www.daowen.com)
在实务中,代收行是否接受进口商提供的信托收据是比较慎重的,通常要考虑进口商的资信。借出单据后,银行要加强对货物存仓、保险、出售、收款直到进口商赎回信托收据等一系列过程的监控,绝不能放任自流,否则会导致货、款两空的后果。代收行还应熟悉当地的法律。理论上,信托人在被信托人破产清理时对货物或货款有优先权,但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此有不同的判例。例如,有的国家规定,破产对象的清理按收支两条线原则,不论信托收据如何订立,货物拍卖所得都作为破产企业资产的增加,若仍资不抵负,按比例、按优先程度折扣偿付企业的债权人。这有可能使代收行不能全额收回托收款。有的国家虽然承认信托收据的优先权,但仍有超越一切优先权的优先项目,即破产企业拖欠的税款和破产企业拖欠的员工薪金和国家规定的福利保障份额,必须在扣除上列拖欠后如再有余款,才能归还享有优先权的拖欠,即若优先项目无法满足时,根本无余款可归还代收行,则信托收据上的优先权变得毫无意义了。但更多的国家还是承认代收行的质押权,在企业破产清理时,承认质押权归属代收行,因此,货物不在清理范围之内。但若货物已出售,货款并未掌握在代收行手中而混在企业本身的账上,一旦被清理人封账作为整个企业的资产,则有可能导致代收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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