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汇票的指定收款人应为托收行;汇票必须是未过期、完整的。出口商应向托收行提供一份出口托收押汇申请书,除了申请出口托收押汇的内容与要求、利率等外,还应保证若汇票被拒付时,托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保证由出口商负责赔偿托收行的一切损失并扣收一定比率的利息及费用。
这种融资方式是托收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跟单汇票以及随附的商业单据,将货款扣除利息及费用后,净额付给出口商,并通过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在作托收押汇时,银行通常采取以下做法。
出口商的资信情况必须使银行满意,如进口商是其联号、母子公司或长期往来中无不良反映的其他客户。虽然URC522规定,银行对托收单据无审单义务,但在出口托收押汇的情况下,为减少押汇风险,银行要依据贸易合同审查单据与合同、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一致性,避免进口商拒付。汇票的指定收款人应为托收行;汇票必须是未过期、完整的。托收行以善意的及付出现金等条件预付款项而取得“特殊持票人”的地位,对该汇票取得所有权,一旦被拒付时,托收行可行使追索权。出口商应向托收行提供一份出口托收押汇申请书,除了申请出口托收押汇的内容与要求、利率等外,还应保证若汇票被拒付时,托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保证由出口商负责赔偿托收行的一切损失并扣收一定比率的利息及费用。由于出口托收不是信用证项下出口,不具备开证行对信用证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付款保证,出口托收的付款与否仅凭进出口商间的商业信用,因而出口托收押汇的风险较大。若承办此类业务,银行通常比做信用证项下的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等更为小心慎重。(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