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共同保险中主要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条件和范围

共同保险中主要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条件和范围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共同保险中,主要保险人也应在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行使其代位权。同时,中国高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条款包含法院对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及其代位求偿权范围的审查。

共同保险中主要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条件和范围

中国《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在共同保险中,主要保险人也应在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行使其代位权。与一般保险有所区别的是,在共同保险中,因多个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比例不同,其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与范围也不同。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通常认为共同保险人得就其赔偿部分代位求偿。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3条也规定“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共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范围均限于其承担的保险赔偿金额。如本案中,被保险人已就其损失获得全额赔偿,各方共同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遵守主要保险人作出的决定并委托其行使代位权,应视为已将对外求偿的权利让渡给主要保险人(AIG)行使,因此,AIG欧洲得以自己的名义就全部货损行使代位求偿权。(www.daowen.com)

同时,中国高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该条款包含法院对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及其代位求偿权范围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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