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共同保险中主保人是否可代表全部权利

共同保险中主保人是否可代表全部权利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是,共同保险中主要保险人能否行使全部的代位权。原告AIG欧洲系涉案海上货物运输的货物保险人,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了经公估确认的全部货损。依保单记载,AIG欧洲在保险合同中承保份额为50%,系主要保险人。同时,保单还约定主要保险人作出的任何决定对共同保险公司具有不可撤回的约束。以下就主要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成立条件、求偿范围与限制等方面予以探讨。

共同保险中主保人是否可代表全部权利

保险业务中,就保险价值较高的保险标的保险人基于危险分散原则,通常采取再保险或共同保险的形式来分担保险事故所带来的巨大风险。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是,共同保险中主要保险人能否行使全部的代位权

在“AIG(美国国际集团)欧洲公司(下称‘AIG欧洲’-原告)诉上海和明航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下称‘和明航运天津’-被告)及上海和明航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和明航运’-被告)”一案中,[16]原告AIG欧洲(主要保险人)的被保险人亿比亚(北京)公司委托被告和明航运天津运输一套粒子回旋加速器自天津至加拿大蒙特利尔。在集装箱货物集散站,装载了设备主机的集装箱装车后,卡车转弯时拖车翻倒,导致一台加速器总成(粒子回旋加速器)主要部件严重受损,已无法修复,公估公司建议本次损失准备金为332 656.96欧元

案外人母公司IBA S.A.与AIG欧洲等三家保险公司签订了海事承保保单,经保险缔约各方协商一致,亿比亚公司(子公司)被确定为共同被保险人之一。该保单的保险人系AIG欧洲及其他三家保险公司,AIG欧洲所占其份额为50%(共保的主要保险人),其他三家公司所占的份额合计50%。保单主要保险人条款记载,共同保险公司承诺遵守由主要保险人作出的任何决定,并一致同意“主要保险人”一词不仅适用于本公司或主要保险承保人,也适用于其代理公司或代表。主要保险人作出的任何决定对共同保险公司具有不可撤销的约束力,共同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提出异议。保单中约定每种交通方式的最高保额为7 500 000欧元;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5%,最高额12 500欧元。

涉案事故发生之后,AIG欧洲以保险公估报告建议的损失准备金数额扣除免赔额及保险经纪费用后,作出保险赔偿。亿比亚公司向AIG欧洲出具赔偿及权益转让书,确认保险人已就事故损失进行了赔付,损失金额为332 656.96欧元。亿比亚公司同意AIG欧洲代位行使其权利及救济方法。亿比亚公司又通过被告和明航运重新发运了一套相同型号的粒子回旋加速器,报关金额为415 847.07欧元。提单记载目的地为蒙特利尔。

原、被告代理人曾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就涉案事故处理进行沟通,沟通中,两被告认为,涉案损坏的集装箱货物重量为26 860公斤,按照责任限制,赔偿金额为81 212.82美元。AIG欧洲认为,应依据提单记载的货物总重量29 500公斤计算责任限制的赔偿金额。庭审中,AIG欧洲确认可按两被告提出的单个集装箱货物重量计算责任限制的赔偿金额81 212.82美元(26 860公斤×2个SDR×1.511 78美元/SDR)。

【注:AIG欧洲诉请两被告赔付全部货物损失共计332 656.96欧元。】

被告和明航运天津辩称:(1)涉案货物是由船公司委托的货运公司实际运输的,与其没有关系; (2)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AIG欧洲不具有追偿的主体资格;(3)原告AIG欧洲提交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4)即使被告需要赔偿损失,也应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被告和明航运辩称,其虽是和明航运天津的总公司,但与AIG欧洲没有合同关系,也不知晓上述事故,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www.daowen.com)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亿比亚公司与被告和明航运天津依法成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涉案货物在和明航运天津接收并装箱后,在集装箱集散站因拖车倾覆导致的货损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之内,和明航运天津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AIG欧洲系涉案海上货物运输的货物保险人,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了经公估确认的全部货损。依保单记载,AIG欧洲在保险合同中承保份额为50%,系主要保险人。同时,保单还约定主要保险人作出的任何决定对共同保险公司具有不可撤回的约束。因此,AIG欧洲在对货损作出实际赔付并收到被保险人,即亿比亚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后,取得涉案货损全部代位求偿权符合合同约定,亦与法无悖;两被告认为原告AIG不能取得代位权或原告的代位权限于50%份额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货物的价值。由于承运人接收货物后尚未报关,故本案中并无涉案货物报关单记载的价值。但AIG欧洲提交的涉案货物装箱单、形式发票记载的货物名称和价值,与亿比亚公司因货物损坏向收货人补发货物的提单、报关单上货物的名称和价值完全一致,且公估公司的报告亦确定了涉案货物的实际价值,因此,法院对原告AIG欧洲主张的货物价值予以认可。

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限额。在本案庭审中,AIG欧洲确认可按照两被告提出的单个集装箱货物重量计算赔偿责任限额81 212.82美元。经审查,两被告计算赔偿责任限额的依据与客观事实相符,法院确认本次货损赔偿责任限额为81 212.82美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和明航运天津赔偿原告AIG欧洲货物损失81 212.82美元;被告和明航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各方均未上诉。

本案系由共同保险引起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共同保险可分为连带式和并列式两种。在连带式共保中,被保险人可向任一共同保险人要求全额赔偿,作出保险赔偿的保险人向其他共同保险人追偿;在并列式共保中,一般采用首席共保人制度,由各共同保险人选定其中一个主要保险人对外全权处理保险事务,而产生的责任或收益在共同保险人之间按约定比例分配。本案属并列式共保。但主要保险人是否可据此当然地取得全部代位求偿权?以下就主要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成立条件、求偿范围与限制等方面予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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