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赔付保险人的分摊请求权解析

赔付保险人的分摊请求权解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英国法概念中,这被称为衡平分摊原则。因此,在重复保险分摊的争议中,第一赔付保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争议可能会发生在第一赔付保险人自行产生的公估费、检验费等成本。

赔付保险人的分摊请求权解析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在260年前就已确立,曼斯菲尔德勋爵在1758年Godin v.London Ass Co.案中提出,保险人(即第一赔付保险人)承担了超过其应负比例部分的赔偿的,其有权从其他承担少于应付比例的保险人(即分摊保险人)处追偿。

1.分摊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第一赔付保险人和分摊保险人之间并无合同或侵权法律关系,但依法律特别规定,双方之间产生重复保险法律关系,因此,分摊请求权是法定权利。第一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全额保险赔偿金,从而解除了重复保险法律关系中其他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因此,从公平角度而言,负担应被分摊。在英国法概念中,这被称为衡平分摊原则(Equitable Doctrine of Contribution)。

2.分摊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依中国《海商法》第225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重复保险的前提下,分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还包括:(1)第一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已作出的赔付须为合理、谨慎;(2)分摊保险人在其保险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也负有赔偿责任;(3)第一赔付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超过其在重复保险法律关系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在重复保险分摊的争议中,第一赔付保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www.daowen.com)

3.分摊范围

关于第一赔付保险人是否有权要求分摊其支付的施救费、公估费、检验费等其他因保险理赔发生的费用,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依中国《保险法》第57条,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并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因此,这部分在保险赔偿之外依法律规定向被保险人另行赔付的合理费用,也可被认为是“赔偿金额”。

争议可能会发生在第一赔付保险人自行产生的公估费、检验费等成本。支持分摊该费用的观点认为,检验费用是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以及损失金额而发生的费用,是为维护重复保险中不同保险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且若当初被保险人选择向分摊保险人理赔、分摊保险人也必然会发生的费用,因此,要求分摊公估费的基础和保险赔偿金并无不同,且若不支持分摊,可能导致各保险人为避免承担检验费而互相推诿、不积极理赔的后果。

但不支持该费用分摊的观点倾向于:首先,中国《海商法》规定第一赔付保险人主张分摊的是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因此,分摊检验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其次,在重复保险情况下,第一赔付保险人全额收取了保险费,公估费用或检验费用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情况下第一赔付保险人应承担的正常经营成本。再次,考虑在有些重复保险情形下,分摊保险人同样也会发生此费用,对整个行业而言,保险人都可能成为第一赔付保险人或分摊保险人,该规则对各个保险人一视同仁,会达到动态平衡,且若允许分摊,可能会产生该部分费用是否合理的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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