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重复保险分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为:第一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的赔付是合理和谨慎的;分摊保险人在其保险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第一赔付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在重复保险关系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摊保险人可以行使合同下对被保险人的抗辩,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作为判断分摊保险人在其保险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是否负有赔偿责任进而负有分摊义务的时间点。但被保险人未向其提供保险事故证明资料的抗辩与被保险人向其他保险人自由求偿的权利冲突,不能成立。重复保险分摊不得以向责任人主张代位求偿为前提。分摊保险人不得以第一赔付保险人未行使代位求偿权为由拒绝分摊请求。
以下法院判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葡萄牙忠诚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忠诚保险’)诉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史带财险’)”一案中,[15]原告忠诚保险与被保险人阿萨伊公司之间存在预约保险合同关系。2013年4月,忠诚保险承保阿萨伊公司从中国新港运至安哥拉罗安达港的70 200公斤焊管,承保险别是ICC(A),保险金额为97 451.64美元。同年2月,被告史带财险承保同一批货物的运输风险,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与忠诚保险签发的保险凭证记载一致,其承保险别为CIC“一切险及战争险条款”。此外,原、被告各自的保险合同中均无“禁止他保条款”“无分摊条款”或“按比例条款”,也未对违反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后果进行约定。
涉案货物于2013年4月12日开始在罗安达港卸载,被保险人发现货物受损并于当日向船东提出索赔。被保险人及时向原、被告通知了货物出险情况。受原告委托的公估公司检验后,定损金额为53 876.40美元,约合42 973.22欧元。忠诚保险分别于2013年7月和11月对外支付2 536.47欧元的检验费和42 973.22欧元的保险赔偿金。
2014年2月27日,被告史带财险的代理人开始向被保险人催要租船合同以及被保险人出具的允许史带财险向承运人追偿的授权书。4月3日,忠诚保险委托律师通知史带财险称,涉案货物存在重复保险情况,要求其分摊50%的保险赔偿金,即21 486.61欧元。但史带财险未支付,忠诚保险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分摊保险赔偿金21 486.61欧元和检验费1 268.24欧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史带财险提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未向其提供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以及资料,已导致被告拒赔;忠诚保险未证明其是否已经向承运人行使了代位求偿权、原告有关分摊检验费和支付保险金利息的诉求无法律依据等抗辩意见,要求驳回忠诚保险的诉讼请求。(www.daowen.com)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法定的重复保险法律关系。原告忠诚保险向被保险人已作出的赔付合理谨慎、被告史带财险在其保险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也负有赔偿责任且忠诚保险向被保险人作出的赔付解除了史带财险的赔偿责任。因此,忠诚保险的分摊请求权成立。
重复保险分摊请求权的行使不以行使过代位求偿权为前提。因此,对史带财险的相关抗辩不予采纳。关于忠诚保险提出的分摊检验(公估)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判决被告史带财险向原告忠诚保险支付保险赔偿金21 486.61欧元及其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被告史带财险自觉履行了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
重复保险分摊纠纷在中国属于新类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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