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优化仓至仓-W/W条款的方法

优化仓至仓-W/W条款的方法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中,对于“仓至仓”条款责任期间何时终止的理解,因双方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议,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保险人不利的解释。PICC“仓至仓”条款中“到达”一词的含义,应理解为货物卸离载货车辆落定后的完成状态,即卸货过程应包含在“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期间内。

优化仓至仓-W/W条款的方法

“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条款系海上货物运输险中,关于保险人责任期间起讫的规定,即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从何时、何种情况下开始,至何时、何种情况下结束。这一问题在中国存在较大争议。

1.ICC“仓至仓”条款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第8条的“运输条款”(Transit Clause)即“仓至仓”条款。

ICC1982规定,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直至运到下述地点时终止: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之前或者目的地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由被保险人选择作为在正常运输过程之外储存货物,或分配或分派货物;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以上各项以先发生者为准。若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轮后,但在本保险责任终止前,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其他目的地,保险责任截至该项货物开始转运之时。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任何绕航、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运及船东或租船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力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然继续有效。

上述“仓至仓”条款存在很多争议。例如,在发货人仓库或堆场装货(如在卖方仓库将货物装进集装箱内)及在收货人仓库卸货时发生的风险是否属于保险期间的风险等。

为此,ICC2009将其“运输条款”明确规定保险期间自“为将货物立即装上运输工具而在仓库或储存处所首次搬移(firstmove)货物”开始,至“货物从载货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完成卸货(completion of uploading)”为止,即包含两端的装货及卸货过程。换言之,只有货物经卸载在仓库落定后,保险责任期间才终止。

ICC1982与ICC2009相比较,保险责任期间开始的标志,前者为“运离”,后者为“第一次搬移”;终止的标志,前者为“运到”,后者为“完成卸货”。这一变化不仅清晰、明了,而且对被保险人有利。

2.中国“仓至仓”条款

PICC人保条款(2009版)的“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责任期间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终止。

上述条款对两端的装卸货物过程是否包含在责任期间内并不明确,极易引发纠纷。

本案货损就是发生于货物在收货人仓库进行卸货作业时。双方对该条款下保险责任期间何时终止的理解存在不同观点。(www.daowen.com)

第一,如何理解中国“仓至仓”条款中“到达”的含义。以通常的理解,“货物到达仓库”应是货物脱离运输车辆并最终存储于仓库。货物到达收货人处后,一般应先进行卸货作业,若卸货地在仓库之外,还要通过叉车液压车等运输工具将货物搬进仓库进行存储。而本案的货车直接开进仓库进行卸货作业,虽然从物理位置上看,此时货物已到达仓库,但货物并未脱离运输车辆到达地面落定。货物卸载“落定”之后,才应视为“货物到达仓库”,因此,卸货过程应包含在“仓至仓”条款的责任期间内。

第二,如何理解“仓库”或“储存处所”的用途及功能。货物到达的地点,无论仓库或储存处所,其用途及功能均为使货物处于一个稳定的状态,以便后续被收货人用于正常运输后的储存、分配或分发。只有当货物卸货完成后,才能使收货人进一步实施储存、分配或分发。因此,货车到达仓库后的连续卸货作业过程应属于保险责任期间。

第三,如何理解PICC“仓至仓”条款的英文“deliver”的含义。该条款的保险责任英文规定:“…until the insured goods are delivered to the consignee's final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Deliver”意指“交付、送达”。对此,在中国最高法院的“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应当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仓至仓’条款责任期间,理解为货物在起运仓库起运开始,直至抵达收货人仓库并向提单持有人合法交货时为止的期间,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均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范围。”

“Deliver”(“交付、送达”)的完成标志是,货物在仓库卸货完成后,才视为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了货物。因此,“直至向提单持有人合法交货为止的期间”,应包含货物在仓库的卸货过程。

第四,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如何解释。中国《合同法》和《保险法》均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中,对于“仓至仓”条款责任期间何时终止的理解,因双方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议,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保险人不利的解释。

综上,本案货物在收货人仓库卸货平台卸货时发生倒塌造成货损,此时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尚未终止。PICC“仓至仓”条款中“到达”一词的含义,应理解为货物卸离载货车辆落定后的完成状态,即卸货过程应包含在“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期间内。

为解决实务中对此问题的不断争议,中国应尽快启动保险条款修订工作。建议借鉴英国ICC2009的相关条款,制定中国保险条款,以便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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