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CIF条件下卖方货损索赔权利问题

CIF条件下卖方货损索赔权利问题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口商以CIF条件出口,并就其托运的货物向保险人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出口商以CIF条件出售货物并将保单背书转让给买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运输途中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表明受让保单的买方从货物装船那一刻起就承担了货物的风险而具有了可保利益。

CIF条件下卖方货损索赔权利问题

出口商以CIF条件出口,并就其托运的货物向保险人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在运往目的港仓库途中被武装劫持造成货物提货不着。出口商依已空白背书的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被拒赔。以下案例涉及国际贸易保险的诸多问题,值得借鉴。

在“江苏某精化有限公司(下称‘出口商’-申请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下称‘平安保险’)仲裁案”中,[10]出口商以CIF条件出口,并就其托运的200桶水杨酸甲酯及40桶安塞蜜向平安保险投保,货物从上海港运往GUATEMALA CITY(危地马拉城)。平安保险于8月1日和8月8日分别向出口商签发了两份货物运输保险单保险金额分别为8 344美元及10 054美元,共计18 398美元,承保条件为PICC“一切险”和附加战争险。上述货物在运往目的港仓库途中被武装劫持造成货物提货不着。出口商依两份保单向平安保险提出索赔,请求其支付保险赔偿金18 398美元,被平安保险拒赔。

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出口商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平安保险认为,出口商现持有的两份货物运输保险单正本第一联背面均载有出口商的背书印章,因此,两份保单已由出口商背书给其危地马拉的收货人;在涉案的保险货物受损之时,危地马拉的收货人是两份保单正本的唯一合法持有人,依可保利益原则,其也是唯一具有两份保险单下的可保利益的一方。其他任何关系方(包括出口商)均无权就本案向保险人索赔。而出口商认为,涉案保单并未背书转让,出口商持有保单正本。且在本案的《仲裁协议书》中,保险公司明确承认出口商是“被保险人”并盖章认可,在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上也明确了出口商的被保险人身份。同时,出口商还认为,假设保单已背书转让,保险公司也找不出有何法律依据可拒绝出口商的索赔。况且,假设保单已由出口商背书,但背书是空白背书,仍然是谁持有保单即可主张权益。(2)保险公司是否应按保单赔偿出口商的损失。出口商认为,本案货物是在卸离船舶后,立即由卡车运往目的地的海关监管仓库的,但收货人在目的地仓库提货不着,从而引发纠纷。平安保险拒赔的理由是,在卡车运往目的地海关监管仓库的过程中发生武装抢劫,从而导致提货不着。就出口商而言,很难肯定是否发生武装抢劫的事实。但出口商认为,依一切险条款“责任范围第三条”的规定,“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属保单承保范围。涉案一切险条款没有陆上武装抢劫的除外责任的规定,因此,不赔付是无合同依据的;而且,“一切险”从性质上看是非列明风险,若保险人主张免责,则应举证证明货物受损是由于保险人不负责的除外原因造成的,本案中不存在这样的除外责任。且根据中国《合同法》第39条、第41条以及中国《保险法》第31条,按照法律通常的理解,陆上武装抢劫属“外来原因”,因此,保险公司应赔付。平安保险则坚持,造成涉案保险货损的原因是,货物在卸下海轮后、运往目的港收货人仓库的内陆运输阶段中被武装劫持,依保险近因原则,造成本次事故的近因是武装分子的劫持行为,也即一种“他人的恶意行为”。依PICC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条款除外责任第5条,本保险不负责赔偿“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的承保范围之一是“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货物直接损失”。武装劫持行为所造成的货物直接损失属货物运输罢工险的赔偿范围,因此,不属于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的赔偿范围。

仲裁裁决,出口商对涉案货物无可保利益,仲裁庭对出口商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www.daowen.com)

仲裁庭认为,尽管出口商是涉案保单的被保险人,但对涉案货物是否具有可保利益,第一,应根据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来定。出口商以CIF条件出售货物并将保单背书转让给买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运输途中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表明受让保单的买方从货物装船那一刻起就承担了货物的风险而具有了可保利益。第二,涉案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凭正本提单提取了货物,表明买方不仅承担了货物的风险,且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因此,买方具有可保利益。第三,货物从卸货港运至最后仓库途中发生事故时,涉案货物为买方所有并由买方承担风险。第四,中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但依本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其前提条件须是标的物本身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即卖方已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相关标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还须为买方选择了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措施。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涉案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也无证据证明买方拒绝接受涉案货物或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因此,涉案货物从卸货港运至买方最后仓库途中发生的风险仍应由买方承担。第五,保单可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出口商在保单背面背书,将保险单转让给买方。保单不同于提单,持有保单的人不一定对保单上的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必须是对保单上的货物承担风险或拥有所有权的人,才具有可保利益。因此,尽管出口商持有保单,但因具有可保利益的买方并未将保单通过背书的方式,再次转让给出口商,对涉案货物无可保利益的出口商即使持有涉案货物的保单,对涉案货物仍没有可保利益。

综上,出口商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也无义务向出口商支付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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