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FOB条件下提单转让后的保险责任解析

FOB条件下提单转让后的保险责任解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FOB条件订立进口合同,通常由买方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买方成为被保险人。这将涉及FOB条件下的提单转让效力、运输合同转让效力、保险赔偿责任等一系列问题。指示提单的背书转让即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本案中,FOB条件下,提单已由原被保险人中茶公司转让给兴光公司,尽管保险公司赔付中茶公司,但其已无权转让对承运人的索赔权,进而保险公司也无权追偿承运人。

FOB条件下提单转让后的保险责任解析

以FOB条件订立进口合同,通常由买方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买方成为被保险人。若货物发生损失,作为被保险人的买方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之后,可向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如承运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但FOB条件下的买方在提货前,已将提单转让给贸易下家,保险人应向谁赔偿?保险人赔偿之后,能否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追偿权?这将涉及FOB条件下的提单转让效力、运输合同转让效力、保险赔偿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对此,贸易商必须掌握相关的国际运输与保险惯例知识。

指示提单的背书转让即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提单由原被保险人,如FOB的买方转让给受让人,尽管保险公司赔付原被保险人,但其已无权转让对第三方的承运人的索赔权,进而保险公司也无权追偿承运人。

依保险惯例及中国《海商法》,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后,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可向对被保险人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但保险代位追偿须满足一定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其所代位的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坏的第三人,依法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样,该第三人也有权将对被保险人的抗辩用以对抗保险人。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的这一作用表明,提单是船货双方在货物运输关系中,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当提单从托运人转让至收货人、提单受让人或其他持有人时,提单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随之发生转移。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提单的规定确定。

提单转让后产生两个效力。对内效力是,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内容通常移转给受让人,所有的利益和瑕疵包括货损索赔权亦随之移转;对外效力是,承运人只需也只能向提单受让人履行提单项下的义务并承担义务不履行的责任,如货损赔偿责任,而不再向提单转让人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责任。(www.daowen.com)

在一判决案例中,[8]作为买方的中国中茶公司与荷兰卖方C公司签订可可豆贸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阿比让,信用证付款。中国T保险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保险单中记载的被保险人为中茶公司,由象牙海岸(科特迪瓦)至中国上海,承保险别为“一切险”。日本株式会社(承运人)签发了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S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中茶公司和兴光公司。此前,中茶公司与兴光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约定中茶公司委托兴光公司加工可可豆共500公吨,兴光公司负责返还加工成品。涉案提单背面的背书人依次为托运人S公司、贸易合同卖方C公司、中茶公司和兴光公司,最后由兴光公司持提单向承运人提货。

涉案货物进口报关,报关单记载的经营单位为中茶公司,收货单位为兴光公司,货物用途为加工返销。兴光公司提货后,发现货物发霉结块。中国商检公司对涉案货物出具了检验证书,证明其损失原因基本判定为集装箱海运途中遭海水浸泡。中国T保险公司赔偿了中茶公司。于是,中茶公司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证明其已收到货物保险赔款,并同意将已取得赔款的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T保险公司。T保险公司向承运人发出代位追偿通知,而承运人以提单已转让为依据,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指示提单的背书即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货物在目的港交付前,提单已由中茶公司(提单转让人)背书转让给兴光公司,兴光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已转让,中茶公司与兴光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和提货的关系不能对抗包括承运人和保险人在内的第三人。原被保险人中茶公司已不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其再以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为依据,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已无法律依据。故T保险公司不能向承运人追偿货损赔偿。

本案中,FOB条件下,提单已由原被保险人(FOB的买方)中茶公司转让给兴光公司,尽管保险公司赔付中茶公司,但其已无权转让对承运人的索赔权,进而保险公司也无权追偿承运人。由兴光公司(提单受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再由保险公司追偿承运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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